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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新规

2022-10-09 16:53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新规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新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因为是由收购者自主出具给销售方,一直以来都是涉票违法犯罪的重灾区,也是各个税务行政机关严格管理的票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公司,使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时应严苛把握全国各地有关政策,防止不必要的麻烦.

一、发票选购、所使用的要求

(一)、基本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税票仅限于申领个人和单位在本省、自治州、市辖区内出具.省、自治州、市辖区税务行政机关能够要求跨地区、县开票的方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可跨要求的应用地区带上、邮递、运送空缺税票.严禁带上、邮递或是运送空缺税票出入境签证.

因而,经营者选购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必须要在所在地区出具,不可带上空缺税票跨要求应用.

(二)、各地明确的规定:

为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监管,严格把控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应用,好多地方颁布了更严格的相关规定:

例1、厦门我国税务局:

厦国税局公示(2016)9号《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有关收购发票的出具管理方法"第(四)条的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市范围之内出具.到当地之外收购农产品的,可以向销货方索要普票,或向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回收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申领收购发票.

二、发票抵税要求:

(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不用验证,与此同时并没有抵税的期限要求.充分考虑公司耗费原料结转销售成本的抵扣的相关规定,提议公司出具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立即进账.

与此同时,依据《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税务(2017)37号文】针对农产品税率及其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质监总局政策研究室2017年06月01日公布的"有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请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理解"的文件内容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期内,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用以生产和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征收率货品而出具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在购买本期,依照11%的扣除率测算扣减,在购入时推行加计,所以建议经营者将出具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立即进账抵税,防止领用原材料时,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并未进账,进而在企业增值税加计后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农副产品收购开票理应符合要求.

大家参考一下广东我国税务局的要求,广东我国税务局公示2015年第14号《广东我国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二、有关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具难题: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制度及《广东我国税务局普票管理方法执行要求》的需求申领、出具和存放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填写收购发票相关频道,同时向收款方逐单开票,必须归纳出具的,应另附购料明细(列入税票全新升级范畴纳税人应通过税票全新升级系统软件出具购料明细).

前文我阐述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新规的相关介绍,农业产品发票选购,使用及抵税前文也阐述了,大伙儿有疑问的可点击对话框与老会计线上互动交流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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