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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失效情况的情况

2022-10-13 17:27

在我国票据法明确了以下这些单据毫无意义的情况。

1.值得关注的是,在台湾省的票据法中要求,单据数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科技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标准,而单据依然合理。

2.单据额度、日期、收款方名字不可变更,变更的单据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要求:“单据里的记述事宜理应真正,不可仿冒、伪造。仿冒、伪造单据里的盖章和其它记述事项,理应负法律责任。单据上面有仿冒、伪造盖章的,不受影响单据上别的真正盖章法律效力。单据上别的记述事宜被伪造的,在伪造以前盖章得人,对该记述事宜承担;不可以鉴别要在单据被伪造以前或是以后盖章的,视作在伪造以前盖章。”

3.肯定务必记述事宜未记录的,单据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银行汇票务必记述以下事宜:(一)说明‘银行汇票’字样; (二)没有理由付款委托; (三)明确金额; (四)付款方名字; (五)收款方名字; (六)取票日期; (七)出票人盖章。 银行汇票未记述前款规定事宜之一的,银行汇票失效。”第七十六条要求:“银行本票务必记述以下事宜:(一)说明‘银行本票’字样; (二)没有理由付款的承诺; (三)明确金额; (四)收款方名字; (五)取票日期; (六)出票人盖章。 银行本票上未记述前款规定事宜之一的,银行本票失效。”第八十五条规定:“银行汇票务必记述以下事宜: (一)说明‘银行汇票’字样; (二)没有理由付款委托; (三)明确金额; (四)付款方名字; (五)取票日期; (六)出票人盖章。银行汇票上未记述前款规定事宜之一的,银行汇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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