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怎么办理
2022-10-13 17:29
一、银行开户
出入口企业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下称“外汇核销单”)前理应凭以下资料到中国外汇局办理登记:
1、介绍信、申请报告;
2、外经外贸单位准许运营外贸业务批件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公司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凭证影印件;
6、出入口合同复印件。
中国外汇局对上述原材料审批确认无误为出入口企业申办登记。
二、领单
出入口企业在实施出口业务前、凭介绍信、出入口销账员证(现是开户单位及印鉴章)来中国外汇局领到外汇核销单。出入口企业向中国外汇局领取外汇核销单时,理应现场在每一张外汇核销单的“出入口企业”栏中填好公司名称或是盖上公司名称章。外汇核销单宣布使用时加盖单位公章。
外汇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2个月之内出口报关合理。出入口企业必须在无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外汇核销单退还中国外汇局销户。 出入口企业填报的外汇核销单是与出口商品报关资料上记录的相关具体内容一致。
三、出口报关
出入口企业持有效期内、盖上出入口公司公章的外汇核销单和有关票据申请办理报关手续。
四、提交底单
出入口企业申办出口报关后,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60日内,凭外汇核销单及中国海关开具的贴着防伪标识、盖上中国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出口外贸税票到中国外汇局申请办理提交底单办理手续。
五、销账
出入口企业理应在接到外汇交易之日起30日内凭外汇核销单、金融机构开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型联”到中国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外汇核销单丢失及补领
出入口企业丢失外汇核销单后,必须在15天内向中国外汇局书面说明状况(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办理报失,中国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公示废止。
1、针对空缺外汇核销单,中国外汇局给予销户;
2、针对已报关的外汇核销单,则凭相关出入口凭据申请办理销账。
3、针对规定补领进出口退税专用型联的,在申请出入口销账相关手续,出入口企业理应凭税务单位出具的与本外汇核销单相对应的出入口未出口退税证实,向中国外汇局申请书,经审批后,中国外汇局出示“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补领证实”。
七、报关资料补领事项
出入口企业丢失报关资料的,理应凭中国外汇局出具的未核销证实,向中国海关补领。
八、退还事项
若出入口项下产生退还,出入口企业需向中国外汇局给予相关凭据,中国外汇局按以下状况审批退还外汇交易信息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单并已申请办理销账的,中国外汇局凭下列合理票据进行审查:
1、出口合同;
2、退还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型联);
4、中国外汇局标准的其他原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销账的,中国外汇局凭外汇交易特定金融机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报)及第一款列出票据进行审查。
(三)已报关出口未缴单的,中国外汇局凭第一款以下的合理票据进行审查:
1、出口商品报关资料;
2、商业发票;
3、银行汇票团本
4、外汇交易特定金融机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报)。
(四)出口商品未出口报关但已经应收部分或全部钱款后因事终止执行合同书,出入口企业应向采购商付款退还外汇交易的,中国外汇局凭出口合同原件、终止执行合同书证实、外汇交易特定金融机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报)、进口的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查。中国外汇局审批出入口企业所提供以上凭据确认无误,出示“已抵减出口收汇核销证实”。金融机构借此证实为出入口企业申请办理退还外汇交易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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