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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外汇交易办理手续的操作流程

2022-10-13 17:30

(一)非银金融企业运营和停止外汇业务的办理手续

非银金融企业运营和停止外汇业务应申请办理以下办理手续:

1、运营私募基金储蓄、下款、项目投资、股权融资、租用、贷款担保等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私募基金咨询管理公司、代理记账公司、金融投资公司、融资性汽车租凭公司等(下称非银金融企业)运营外汇业务,需经国家外汇局以及大队(下称外汇政策单位)准许。

2、非银金融企业申请办理运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业经中央人民银行准许为金融企业;

(2)确属国家地区经济发展、金融业、商贸发展的需求;

(3)具有运营外汇业务能力,尤其应具备一定数量和非常综合素质的经济和金融工作人员,在其中负责人和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应该有3年及以上运营金融业、外汇业务的工作经历与业务工作经验;

(4)具备以下所规定的实付外汇交易自有资金:

① 全国性非银金融企业不得少于1000万美金等价的外汇;

② 省、自治州、市辖区、单列市大城市、自由贸易区的非银金融企业不得少于500万美金等价的外汇;

③ 省、自治州管辖地域、市的非银金融企业不得少于200万美金等价的外汇。

3、非银金融企业运营外汇业务,需向外汇政策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材料:

(1)申请办理运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方案;

(2)中央人民银行准许为商业银行的文档;

(3)中央人民银行核准的组织章程;

(4)中华共和国申请注册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5)负责人和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审批权程序为:

(1)全国性非银金融企业报国家外汇局审核;

(2)省、自治州、市辖区、单列市大城市、自由贸易区的非银金融企业由各地外汇政策大队报国家外汇局审核;

(3)省、自治州管辖地域、市的非银金融企业,由各地外汇政策大队报检省、自治州外汇政策大队核报国家外汇局审核;

(4)全部审核批准运营外汇业务的非银金融企业,统一由国家外汇局授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批准运营外汇业务的非银金融企业可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或工商变更。

6、非银金融企业申请办理或外汇政策单位确定停止其运营外汇业务时,应在本地外汇政策单位、税务、工商局和审计部门监督下,并对外汇交易债务进行清洗,清除结束,交还或者由外汇政策单位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7、非银金融企业申请办理停招外汇业务,需在30天之前向外汇政策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会签订的停招外汇业务申请报告;

(2)最近的负债表、损益表结构计算、外汇头寸表。

(二)外资企业以及工作人员境外汇款外汇交易的办理手续

1、外资企业(下称“三资”公司)正常的业务流程的外汇开支,可持付款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从公司的外汇银行账户中付款境外汇款。

2、“三资”公司的侨民投资人或境外投资者合法纳税后净利润和其它就在盈利,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从公司的外汇银行账户中付款境外汇款。申请前,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或等同于股东会权力机构利润分配的决议书、纳税凭证及其乘载利润分配条款的合同书。

3、“三资”公司的侨民投资人或境外投资者如要把外汇交易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局以及大队(下称外汇政策单位)申请办理,从公司的外汇银行账户中付款境外汇款。

4、“三资”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利润分配的,侨民投资人或境外投资者获取和所拥有的其分额内的商品能够运出,但是必须汇回复在我国交纳的税金和其他应付的账款。如中国境内售卖,其市场销售所得的的外汇,在交纳应交账款之后可以境外汇款。

5、“三资”企业当中的外籍员工或香港澳门员工的工资别的就在盈利,合法纳税后,可持公司股东会证明或纳税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以其公司的外汇银行账户中付款境外汇款。境外汇款额度超出50%的比例时,可向外汇政策单位申请办理。

6、“三资” 企业经准许在国外或港澳设立子公司或工作部门,其需要外汇交易经费预算,经上汇主管部门准许,能够按时从公司的外汇银行账户中付款境外汇款。

7、依规停招的“三资”公司清除完成后侨民投资人或境外投资者每一个或所分到资金如规定境外汇款,可向外汇政策单位申请办理,从原公司的外汇银行账户中付款境外汇款。

(三)外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办理手续

外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应申请办理以下办理手续:

1、外资企业(下称公司)是因为工作必须,规定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者,需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局以及大队(下称外汇政策单位)提交申请,审核批准后才可设立。

2、凡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向外汇政策单位申请办理在境外开立账户:

(1)公司在境外有习惯性零星收益,需要在海外开立账户,将收益集整后汇回地区;

(2)公司在境外有习惯性零星开支,此类账户收益应当由公司自中国境外汇款;

(3)因为业务中特殊的必须务必在境外银行开户。

3、公司向外汇政策单位申请办理海外银行开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档: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受权人签定加盖公司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一般包括银行开户原因、币别、金融业、主要用途收入支出范畴、使用年限、拟开户行及所在城市等相关信息。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开具的公司按照规定缴足资本验资报告;

(3)公司在境外配有意味着机构及长驻人员的,须附页相关部门批准成立文档;

(4)公司对境外账户所使用的管理条例。

4、公司务必以自己为名在境外开立账户,并应则在外汇收支关键所发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该地若有中国商业银行的,首先应挑选中国商业银行,如属独特必须,也可以选择资信评估比较好的股份制银行。

5、公司在境外银行开户需在外汇政策单位准许后1个月内,向外汇政策单位递交已开户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者,外汇政策单位准许开户文档全自动无效。

6、公司境外账户应用期届满30日内,应向外汇政策单位给予销户境外账户证实,将账户余额调至中国,同时提供开户银行清收支明细;如果需要推迟应用境外账户,必须要在到期后30日内,向外汇政策单位提出申请。

7、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型外汇政策单位给予银行开户银行回单影印件,并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四)外资企业在境内以外汇计费清算办理手续

外资企业在境内以外汇计费清算应申请办理以下办理手续:

1、外资企业(下称公司)在境内以外汇计费清算,需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局或者其大队(下称外汇政策单位)准许。凡经准许者,都可利用其外汇存款户申请办理收付款。

2、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外汇政策单位申请办理以外汇计费清算市场销售这些产品:

(1)公司加工产品属计划指标内必须进口产品;

(2)公司向自由贸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资企业市场销售这些产品;

(3)公司加工产品归属于中国制造业企业要用外汇交易进口的的原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报在境内以外汇计费清算市场销售这些产品时,需向外汇政策单位给予以下文档:

(1)在境内以外汇计费清算销售商品的申请书。声明中应注明原因、产品名字、总数、额度、限期等相关信息;

(2)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开具的公司按期缴足资本验资报告;

(3)外汇政策单位需要提供的全部文件。

凡属下述状况者,一般不能以外汇计费清算市场销售这些产品:

(1)公司违反合同、规章或审批文件,拒不履行出口或返销义务,不按时做到产业化水平的;

(2)属我国不鼓励投入的公司或商品。

(五)国外驻华机构及长驻工作人员兑换外汇申请办理以下办理手续

1、世界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表面组织、领事馆组织、商务接待组织及其驻华使馆国际组织架构和民间组织(下称驻华机构),外交关系管、领事馆官和各驻华机构隶属长驻工作人员(下称长驻工作人员),由外国或香港澳门等地汇到或携入自由的外汇交易和人民币外汇票据,可以自己储存,还可以出售给或存进中行和各运营外汇业务银行的(下称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为驻华机构设立美元存款利率帐户和rmb特殊银行账户,并监管开户单位收付款。驻华机构以其帐户获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银行在回单上加盖“不能兑回外汇”戳记,其未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可兑回外汇,只有中国境内正常使用。

3、金融机构为长驻工作人员设立美元存款利率帐户和rmb特殊帐户,长驻工作人员以其账户上获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银行在回单上申请注册“长驻工作人员储蓄户”。出境时,如要求将未用了的外汇券兑成外汇交易境外汇款或携出海外,金融机构凭本人出国证明或录音机票和有效期内换取水单方面予兑给一部分外汇交易(较多不得超过原换取数字的50%)。长驻工作人员不出国的,未用了的外汇券不可以兑回外汇交易,只有中国境内正常使用。

4、凡和我国订有付款协约的大国,其驻华机构或长驻工作人员汇到的做账外汇交易,仅限获取rmb。

5、世界各国驻华使馆外交代表组织、领结组织,扣除中国人以rmb交付公证费用、会员费,如规定兑成外汇交易,须向所在城市国家外汇局或者其大队提出申请,依照准许的建议申请办理。

6、驻华机构及长驻工作人员由外国或香港澳门等地携入的或者中国境内选购的各种各样物件、机器设备、用品等,假如售卖,所得的rmb账款,银行不予以供汇。

(六)地区提交者在海外投资的办理手续地区

投资人在海外投资应申请办理以下办理手续

1、拟在海外投资的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含外资企业,下称地区投资人),须向国际经济贸易部以及授权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地区投资人在向国际经济贸易部以及授权部门办理海外投资审批事项前,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实,由国家外汇局以及大队(下称外汇政策单位)开展经营风险审核和外汇资金由来核查,并且于30日内做出书面审查结果。

(1)拟以外汇资金在海外投资的国内股民,需提供以下材料和证实:

① 项目投资该国(地域)现行的相关外商投资的法案、政策法规,如:投资法、破产法、税收法律等;

② 项目投资该国(地域)现行的外汇监管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对海外投资总股本、盈利及其它合理合法利润的管控要求;

③ 经项目投资该国(地域)申请注册会计事务所检验的此项项目投资经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④ 经项目投资该国(地域)法律事务所的证明合资企业、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和该项目投资合乎项目投资该国(地域)法律法规或享有个人行为实惠的评明书;

⑤ 由国内投资人负责人部门出具的买卖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⑥ 投资回收方案;

⑦ 我驻外使领馆对工程的审核意见或者对相关资料确认的建议;

⑧ 外汇政策单位规定递交的全部文件。

在境外购买公司或单位的,除出示之上原材料外,还需提供该企业或单位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财务报告。

(2)拟以机器设备、原料、继受等方式在海外投资的国内股民,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投资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原料、继受等外汇价格的相关资料。

3、海外投资新项目经宣布审批后,其地区投资人需持下列材料向外汇政策单位办理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境外汇款办理手续:

(1)国际经济贸易部以及授权单位的审批文件;

(2)外汇政策单位关于投资利率风险审核和外汇资金由来核查书面的结果;

(3)项目投资合同或其它可证实地区投资人理应境外汇款外汇资金金额的文档。

4、地区投资人在办理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境外汇款时,理应按境外汇款外汇资金金额的5%存缴汇回盈利担保金(下称担保金)。

地区投资人存缴担保金确实有因难的,可以向外汇政策单位做出书面承诺,确保境外投资企业按时汇回盈利或其它外汇交易盈利。而以机器设备、原料、继受等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的,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流程:

(1)海外投资以机器设备、原料、继受等方式所进行的,由外汇政策单位按照详细情况确定其地区投资人存缴保证金的金额或者向外汇政策单位做出书面承诺;

(2)以机器设备、原料和继受及其一部分外汇资金来投资的,其地区投资人按所境外汇款外汇资金数额外负担的5%存缴担保金,机器设备原料和继受一部分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办理。

5、境外投资企业在本地注册银行开户后,其地区投资人需在30日内将本地申请注册证实及开户行、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申报外汇政策单位办理备案。

6、境外投资企业变动资产,其地区投资人理应事前报检原审核单位审批并申报外汇政策单位办理备案。

7、地区投资人出让境外投资企业股权,应向外汇政策单位递交转让股份报告,并且在出让完成后30日内将所得的外汇交易盈利调至地区。

8、境外投资企业依规宣布暂停营业或散伙时,其地区投资人应先结算后负债表、财产目录、资产定价等相关资料申报外汇政策单位办理备案,并把我国应得外汇资产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调至地区,没经外汇政策单位准许不得随意转借或储放海外。

9、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含负债表、损益表结构计算,应经本地登记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认证,并在本地会计期间终了后6个月内,对其地区投资人向外汇政策单位申报。

10、海外投资新项目由2个或多个以上地区投资人(下称好几个投资人)共同举办的,按以下要求向外汇政策部门办理相关办理手续:

(1)同一辖区内的好几个投资人,由注资比较多的一方位所在城市外汇政策部门办理相关办理手续。

(2)不一样辖区内的好几个投资人,由投资人商议的一方位所在城市外汇政策部门办理项目投资利率风险核查,该外汇政策单位应先核查结果密送别的投资人所在地外汇政策单位;外汇资金由来核查及资产境外汇款等事宜由相关投资人到该所在城市外汇政策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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