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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规范使用增值发票系统更新版开具红字税票

2022-10-14 16:54

问:怎么使用增值发票系统更新版开具红字税票?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红字企业增值税开票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47号)要求:“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应税中断等情况但是不合乎发票作废标准,或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必须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购方获得专票已用以申请抵扣的,购入即可在增值发票管理方法老系统(下称“老系统”)中开具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下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开具《信息表》时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应暂依《信息表》列出企业增值税税款从当期进项税额转站出,待获得销货方出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 购方获得专票未用以申请抵税、但抵扣联或抵扣联没法退回的,购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销货方出具专票并未交货购方,及其购方未用以申请抵税并把抵扣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市场销售即可在老系统中开具并提交《信息表》。销货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二)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接受经营者上传《信息表》,系统校检成功后,形成含有“红字发票情况表序号”的《信息表》,并把信息同步至经营者端系统中。

(三)销货方凭税务行政机关系统软件校检申请的《信息表》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在老系统是以销项负数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经营者也可持《信息表》电子信息技术或纸版材料到税务行政机关对《信息表》信息进行系统软件校检。 …… 四、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评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抵扣进项税额难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59号)的相关规定,必须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照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先前没有处理的事宜,依照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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