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资产减值准备税务解决如何做?
2022-10-14 16:59
资产划转资产减值准备税务解决如何做?
根据税务109号文及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100%完全控制的法人企业中间,及其受同一或同样好几家法人企业100%完全控制的法人企业中间按账面净值划拨股份或财产,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因降低、避免或延迟缴纳税费为主要目标,股份或资产划转进行日起持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被划拨股份或财产原先实际性生产经营(生产制造业务经营、企业性质、财产或公司股权结构等),且划到方企业及划归方公司都未在财务会计上确定损益表的,能选按以下要求开展独特性税务解决:
(1)划到方企业及划归方公司都不确定所得的。
(2)划归方公司获得被划拨股份或资产计税依据,以被划拨股份或资产原计税依据明确。
(3)划归方公司获得被划拨财产,应按照其原计税依据测算折旧费扣减。
股份或资产划转进行日,就是指股份或资产划转合同书(协议书)或审批起效,且买卖双方已开展账务处理的日期。
开展独特性税务解决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买卖双方需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用一致处理原则统一开展独特性税务解决。
资产划转的买卖双方需要在所得税所得税清算时,分别向分别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住户公司资产(股份)划拨独特性税务解决申报单》和相关信息。
资产减值损失为什么不可以在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没经核定风险准备金开支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扣减。没经核定风险准备金开支,就是指不符国务院令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要求的各种资产减值损失、风险准备等风险准备金开支。
固定资产减值提前准备归属于不可以抵扣的风险准备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要求:“第十条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开支不可扣减:……
(七)没经核定风险准备金开支;……”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指没经核定风险准备金开支,就是指不符国务院令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要求的各种资产减值损失、风险准备等风险准备金开支。”
因而,没经批准的资产减值损失禁止在所得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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