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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退换货普票如何处理?

2022-10-14 17:12

顾客退换货普票如何处理?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要求,开票后,如出现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务必取回原税票并注明"废止"字眼或获得另一方合理证实.

依据上述要求,开票后,如出现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务必取回原税票并注明"废止"字眼或获得另一方合理证实.

公司为客户出具了普票,产生退换货,现阶段各个地方处理规定不一样,下列现行政策仅供参考,还望进一步资询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实行规格.

参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进一步明确普票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2009]12号)第五条要求,应用普票的纳税企业开票后,如出现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各自以下情形进行修复:

(一)能够取回原发票,销售方需在取回原税票并注明"废止"字眼后开具红字税票.废止税票是与红字发票记账联黏贴在一起做账.

(二)原税票没法收回的,销售方应在获得以下材料后开具红字税票(销售给本人顾客的除外):购料方所取得的原税票没法退回的缘故表明及退换货表明证明材料,原产品购销合同影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获得退换货商品的运输单据影印件(自运退换货商品的,由运送者出示书面说明).以上材料是与红字发票记账联黏贴在一起做账.

《新疆自治区我国税务局有关公布〈新疆自治区我国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的通知》(新疆自治区我国税务局公示2012年第1号)第五十七条要求,用票个人和单位出具普票后出现退换货或销售折让的,取回原普票并注明"废止"字眼后再次出具.需开具红字发票,应在获得对方书面证明后,即可出具.在其中:产生退货的需在开税票方货品验收入库后,按退换货额度开具红字税票;产生销售折让的,按这让额度开具红字税票.

假如在用户退换货时就已经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在政府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962号)中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生销售商品、给予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出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其原蓝色字体专用型发票填开不正确等状况,视不同的情况各自按以下方法解决:

(一)销售方若是在出具蓝色字体专票的当月接到购料方退回的抵扣联和抵扣联,并且并未将记账联作会计账务处理,可对该蓝色字体专票开展废止.则在抵扣联、抵扣联连着相对应的存根、记账联上注明"废止"字眼,并先后黏贴在存根后边,并且对防伪税控系统开税票分系统原开税票电子信息技术开展废止解决.

假如销售方已经将记账联作会计账务处理,则需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出具负值专票做为扣除销项税的凭据,不可废止已出具的蓝色字体专票,也不能以红色字体普票做为扣除销项税的凭据.

销售方若是在出具蓝色字体专票的次月及以后接到购料方退回的抵扣联和抵扣联,无论是否已经将记账联作会计账务处理,一律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出具负值专票扣除销项税的凭据,不可废止已出具的蓝色字体专票,也不能以红色字体普票做为扣除销项税的凭据.

(二)因购料方没法退还专票的抵扣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接到购料方本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出具负值专票做为扣除销项税的凭据,不可废止已出具的蓝色字体专票, 也不能以红色字体普票做为扣除销项税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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