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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发票受票人与付款方并不是一致,受票付款方及货运物流不一样可以么?

2022-10-19 17:06

增值发票受票人与付款方并不是同一家,受票人、付款方、货运物流不一样可以么?怎样避免税务风险性?

回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经营者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付款运输成本,所付款账款的部门,一定要和出具抵税凭证卖货企业、劳务的部门一致,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不然不予以抵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现行政策常见问题:“政策在住宿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层面,从没做出过相似的约束性要求,经营者不管根据私账或是对公户付款住宿费用,只需其选购的旅游服务合乎现行标准要求,都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并且,需要补指出的是,不仅仅是住宿费用,对经营者购入的任何其他货品、服务项目,也没有因付款账号不一样但对进项税额抵扣做出约束性要求。”

从国家税务质监总局解释看来,“国税发〔1995〕192号”文档中“所付款账款的部门”是指“向谁付款账款(收款方)”,并非“由谁付款账款(付款方)”。即:收款单位、开税票企业、卖货企业理应是一致的;而谁来付款账款并不受限制。自然,受票企业、支付企业若不一致,给予能证明代付款合理化相关证据(例如签订三方协议,表明代付款原因)确也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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