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够抵税吗?
2022-10-19 17:09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够抵税吗?
回应: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试点的通告》(税务(2016)36号)要求,试点工作经营者依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书,在合同期满前所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项目,可继续依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税费,承租人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够抵税。
2016年5月1日后经营者签署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书归属于金融信息服务里的“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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