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匹配花费的税务解决?
2022-10-19 17:28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匹配花费的税务解决?
(一)税收法律对免税收入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要求:收入总额里的以下收益为免税收入:(一)财政补贴;(二)依规扣除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许多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指国务院规定的许多免税收入,主要是指所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要求重点主要用途并且经过国务院令核准的财政资金.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重点主要用途财政资金相关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87号)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内从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它单位所取得的应算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1、公司可以提供资金拨付文档,且文档中要求该资金重点主要用途;
2、行政机关或其它拨款资金政府机构对于该资产有专业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实际管理规范;
3、公司对于该资产及其以该资产所发生的开支独立完成计算.换句话说.公司所取得的财政资金务必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够享受免税收入待遇,不然,应划入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国税发[2008]159号,所得税申报表里的."免税收入"仅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里出现.而公司免税收入的填写:提议填写附注三<</span>纳税调整统计表》第19行"18、别的"第四列."核减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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