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交通运输业经营者出具运输发票后,产生退票费应如何处理
2022-10-20 17:03
货品交通运输业经营者出具运输发票后,产生退票费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局发明电[2003]53号】的相关规定: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具运输发票后,产生退票费的,应按照下列办法解决: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预付款而且未作会计账务处理的情形下,需将税票正本退回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到手后,将这个税票标明废止字眼,做为扣除本期运送收入凭据,后重新出具运输发票提交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没付但已经作会计账务处理,运输费发票抵扣联没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经过本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国税局)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提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接到证明书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做为扣除本期运送收入凭据,并将红色字体运输发票提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接到红字发票后,做为扣除进项税的凭据。
(3)运输单位在再次开票时,应同步进行新出具额度及税金和原出具额度及税款结算,推行多退少补。
一般纳税人出具专票,产生退换货,不符废止标准应怎样处理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实行增值发票系统更新版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73号)第四条 红字发票出具,要求: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品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下列通称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应税中断及其发票抵扣联、抵扣联均没法验证等情况但是不合乎废止标准,或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必须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下列办法解决:
1.专票已交货购方的,购入即可在增值发票系统更新版中开具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对应的蓝色字体专票应经税务行政机关验证(所买货品或者服务不属企业增值税缴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验证结果显示“验证相符合”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购方在开具《信息表》时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应暂依《信息表》列出企业增值税税款从当期进项税额转站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可纳入当期进项税额,待获得销货方出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经验证结果显示“没法验证”、“纳税识别号验证不符合”、“专票编码、号验证不符合”,及其所买货品或者服务不属企业增值税缴税项目范围的,购方不纳入进项税,未作进项税转出,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专票并未交货购方或是购方拒绝接收的,销货方应当专票验证时间内在增值发票系统更新版中开具并提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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