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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旧申报办法如何衔接

2022-10-24 16:50

出口退税新旧申报办法如何衔接?

答:在原有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下,生产企业常常会因为单证不齐或无电子信息而无法录入正确申报数据造成计算有误,需对差错进行申报调整。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日期为准),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正式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较之原有的申报方法,座席员答复熊女士,调整后的申报办法要求,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的销售额,而不一定等于申报所属期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记销售收入的出口销售额。生产企业据此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十八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十五栏)。也就是说,申报期内生产企业有取得申报凭证,且电子信息经过比对无误的销售额才确认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对于新旧申报方法如何衔接,座席员答复熊女士,61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不包括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特别是生产企业已按原办法申报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在61号公告生效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凭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凭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避免重复计算不得免征和抵税额。

出口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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