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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税率税款所属期填错该怎么办

2022-10-31 17:04

外经证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税率税款所属期填错该怎么办

会计账务处理:做交纳该笔税费的红色字体会计分录,把多出一部分数据.

外经证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税率税款所属期填错该怎么办

1、去税务局办税厅领一张表,主要是用来更改早已申请错误报告的,随后填完之后盖公章去找税管员签名,然后去服务厅找部长签名,他就会在系统中帮助修改了.

2、各个地区申请办理操作步骤不一样,但是都要去税务局做变动.

建筑业外经证如何预缴增值税?

经营者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税务〔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时间发生时间和计税方式,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测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可用一般计税方法记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2%的预征率测算应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收取的分包款) ÷(1 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挑选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税款所属期难题

对需在什么时候申请解缴代缴的个税及其怎么确定税款所属期问题,本以为,经历过10月份申请恩怨以后,理应都清晰了,就算过去申请不正确(主要包括本月发工资同代扣税额并本月申请解缴,税款所属期挑选本月或上个月二种情况)的,这两个月也应当都调整至正确申报日期了.

却不知道,近日,又听见就有网友想问这事,且竟然也有人说,在12月份或是申请了本月发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2月份个税(即早期不正确的"本月缴纳本月申请"方法).除此之外,也有人会问:个税新政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一般情况下,2019年1月发放是2018年12月薪水,2018年12月个人所得税记提该怎么办?

我的天呐,还在决定哪些1月份发工资属于12月的个人所得税(即是不是按新扣除项目记税).你2019年1月发工资并代缴的个税,其税款所属期便是2019年1月1日至31日啊,怎么又扯到12月份薪水来到(将税款所属期与薪水所属期混在一起考虑到)!

2018年适用第九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薪水、薪金所得应缴的税金,分月计税,由义务人或是纳税主体再次月十五日内缴入财政,同时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所得税申报表.

2019年起实行的、修订后的新第十四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义务人每个月或是每一次延付、代收的税金,理应再次月十五日内缴入财政,同时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缴纳本人所得税申报.

选用"本月缴纳本月申请(税款所属期为本月)"(如11月发放工资、同代扣税金,在11月份申报期做为税款所属期为11月份税金进行申报)的义务人,实际上是"提早"办了缴纳申请(税款所属期恰当、申报期不正确).

选用"本月缴纳本月申请(税款所属期为上月)"(如11月发放工资、同代扣税金,在11月份申报期做为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税金进行申报)的义务人,实际上是错误的决定了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期均不正确).

针对义务人代缴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唯一正确申报方式是:

义务人在本月(如11月份)发工资同代扣个人所得税,再次月(如12月份)的申报期(如12月15日之前)将税款所属期为上月(具体发工资的月,如11月份)的代缴税金申请解缴.此外,别的申报方式、税款所属期的挑选等等都是不正确的!

2019年1月1日起,个税新税制及专项扣除将执行.义务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每个月发工资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员工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以总收入额减除费用(一月5000元)及其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和依规明确的许多扣减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依税率测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的个税(员工自行挑选本期不扣减专项扣除但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再扣减的情况以外).

假如义务人依然选用上述情况不正确的申报方式,将会对个税数据归集及项目完成导致不良影响,乃至可能会影响员工在1月份依规享有新增加扣减专项扣除等民生工程,后果是很严重的!

外经证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税率税款所属期填错该怎么办?各个地区会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但是都要去税务局做变动,你们可以分别了解下当地税务局的信息内容,如果对于文中具体内容有异议,或是也有有关重点知识不明白的,都能够联络我们自己的答疑老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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