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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质监总局确立个人转租房子获得收益应征入伍个人所得税

2022-11-01 17:23

近期,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达《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确定了对个人转租房子获得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难题,现讲解如下所示:

现阶段,一些经营者出自于牟利或者其它目地,把要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获得房租差价的状况经常发生,对于这种问题,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按相关个税相关政策,对个人转租房子所取得的房租收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充分考虑个人转租房子所收取的房租是财产租赁所得成本,《通知》明文规定,转租房房子所收取的房租可在个税前扣减。与此同时,为方便管理和堵塞漏洞,规定经营者需要递交租房合同和付款租金的合理合法凭证,不然,不可以扣减房租。

除此之外,为便于现行政策对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税前扣减税金的扣减顺序问题再次进行了确立,即:在预估财产租赁所得个税时,首先应扣减财产租赁环节中交纳的税金;次之扣减本人向出租人缴纳房租;第三扣减由经营者承担的该租赁资产具体支出的翻修花费;最终扣减税收法律法规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扣减后,假如额度不够4000元,则减掉800元,假如账户余额超出4000元,则减掉20%。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的这一规范不但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缓解了本人租赁房子再次转租房的税赋,与此同时明确了税务管理,有益于降低税收流失。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文件链接:

有关个人转租房子获得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639号

成小短文日期:2009-11-18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地区税务局,藏区、甘肃、青海(自治州)我国税务局:?

为规范和强化个税管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对于个人获得转租房房子收益相关个税难题公告如下:

一、本人将租赁房屋转租所取得的房租收入,归属于个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新项目测算缴纳个税。

二、获得转租房收入本人向房子出租方收取的房租,凭租房合同和合理合法付款凭证可在测算个税时,从此项转租房收益中扣。

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税多个业务问题的批示》(国税发〔2002〕146号)相关财产租赁所得个税前扣减税金的扣减顺序调整至:

(一)财产租赁环节中交纳的税金;

(二)向出租人收取的房租;

(三)由经营者承担的租用资产具体支出的翻修花费;

(四)税收法律法规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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