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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是如何所规定的

2022-11-04 17:32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是如何所规定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个体户个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等相关税收法规、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理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测算并申请缴纳个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户包含

一)依法取得个体户企业营业执照,从事专业生产运营的个体户

二)经政府相关部门准许,从业办校、诊疗、资询等服务活动本人

三)别的从业个人生产制造、运营的本人。

第四条 个体户以客户为个税纳税主体。

第五条 个体户应纳税额计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准则,归属于当期的收益费用和,不管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做为当期的收益费用和;不属当期的收益费用和,即便账款早就在本期收付款,都不做为本期收益费用和。本办法和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户账务处理方法与本办法和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的有关规定测算。

第二章 记税基本上要求

第七条 个体户生产、个人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成本费、花费、税费、损害、收益性支出及其容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体户从业生产运营及与生产运营相关活动(下称生产运营)所取得的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益,为收入总额。包含:销售商品收益、提供劳务收入、出让财产收入、利息费用、房租收入、接纳捐赠收入、其他收益。

前述所指别的收入包括个体户财产溢余收益、贷款逾期一年以上的还未消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交账款、已作坏账加工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资产重组收益、补贴收入、合同违约金收益、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指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它消耗。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营业费用、营业费用和销售费用,早已记入成本相关花费以外。

第十一条 税费就是指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除个税和容许抵扣的企业增值税之外的各类税费以及额外。

第十二条 损害就是指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固资和库存商品的盘损、损坏、损毁损害,出让经济损失,坏账,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带来的损失以及其它损害。

个体户产生损失,扣减责任者赔付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考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相关公司资产损失抵扣的相关规定扣减。

个体户早已做为损害解决的财产,在日后纳税年度又所有取回或部分取回时,理应记入取回当期的收益。

第十三条 收益性支出就是指除成本费、花费、税费、损害外,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科学合理的开支。

第十四条 个体户所发生的开支理应区别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当发生本期立即扣减;资本性支出理应分期付款扣减或是记入相关资产成本,禁止在产生本期立即扣减。

前述所指开支,指的是与获得收益紧密相关的开支。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的,个体户所发生的成本费、花费、税费、财产损失和收益性支出,不可反复扣减。

第十五条 个体户以下开支不可扣减

一)个税税金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款、处罚与被收走财产损失

四)不符扣减所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以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开支

七)与获得生产制造营业收入不相干的收益性支出

八)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要求禁止扣减的开支。

第十六条 个体户经营活动中,理应各自计算生产制造经营成本及个人、家中花费。针对生产运营和个人、日常生活混合使用无法分辨费用,其40%视作与生产运营相关花费,准许扣减。

第十七条 个体户纳税年度所发生的亏本,批准向之后年度结转,用之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填补,但转结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户应用和销售库存商品,按规定计算出来的存货的成本,准许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第十九条 个体户出让财产,此项资产基金净值,准许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本,就是指个体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小于零的金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具体付给从业者的、科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许扣减。

体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户业主工资薪金支出不可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是省级人民政府要求的范畴标准和向其业主和从业者交纳的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公积金,准许扣减。

个体户为专业人员交纳补充养老保险金、填补医保费,先后在不得超过从事人员工资总金额5%规范内的那一部分按实扣减;超出一部分,不可扣减。

个体户小区业主自己交纳补充养老保险金、填补医保费,根据当地(地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先后在不得超过该计算基数5%规范内的那一部分按实扣减;超出一部分,不可扣减。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户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者付款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和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要求能够扣减的许多商业保险费外,个体户小区业主自己或为从业者收取的商业保险费,不可扣减。

第二十四条 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科学合理的不用递延所得税的借款费用,准许扣减。

个体户为购买、修建固资、固定资产和通过12个月以上修建才能实现预订可销售状态的库存商品产生贷款的,在有关财产购买、修建期内所发生的科学合理的借款费用,理应做为资本性支出记入相关资产成本费,并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扣减。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以下利息费用,准许扣减

一)向金融业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

二)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贷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依照金融机构同时期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户在金融交易中,及其纳税年度终结时把rmb之外的货币性资产、债务依照期终掉期rmb外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除早已记入相关资产成本一部分外,准许扣减。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向有关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所发生的员工福利费开支、员工教育经费支出先后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要求内按实扣减。

工资薪金总额就是指可在本期抵扣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产生金额超过规范占比本期不可以扣减的金额,准许在日后缴税年度结转扣减。

个体户小区业主自己向有关工会组织交纳的工会经费、所发生的员工福利费开支、员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当地(地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此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按实扣减。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所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招待费,按实际本年利润的60%扣减,但最大不能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入5‰。

小区业主自注册营业执照之日起止逐渐生产运营之日止存在的招待费,按实际本年利润的60%记入个体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与其说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益15%的那一部分,能够按实扣减;超出一部分,准许在日后缴税年度结转扣减。

第三十条 个体户代其从业者或者他人承担的税金,不可抵扣。

第三十一条 个体户按规定交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照实际产生金额扣减。

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依据经营活动的需求租入固定资产收取的租费,根据下面方式扣减

一)以售后回租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费开支,依照租赁期限匀称扣减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费开支,按规定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那一部分理应获取折旧率,分期付款扣减。

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参与财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许扣减。

第三十四条 个体户所发生的科学合理的劳动防护开支,准许扣减。

第三十五条 个体户自注册营业执照之日起止逐渐生产运营之日止所发生合乎本办法规定费用,除为获得固资、固定资产的开支,及其应记入资产净值的汇兑损益、利息费用外,做为开办费,个体户能选在进行生产运营的当初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生产运营月份起在很短于3年时间内摊销费扣减,但一经选中,不可更改。

逐渐生产运营之日为个体户获得第一笔市场销售(运营)收入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户根据公益型社团组织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单位,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公益慈善的捐助,捐献额不得超过其应纳税额30%的那一部分能够按实扣减。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要求能够全额的在税前列支的捐赠支出新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户直接向收益人的捐助不可扣减。

公益型社团组织的认定,依照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就是指个体户所发生的与经营活动不相干的各种各样非广告宣传特性开支。

第三十八条 个体户科学研究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新技术存在的开发成本,及其科学研究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应用而购买每台使用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设备和试验性装置购置费准许立即扣减;每台使用价值在10多万元(含10万余元)的检测仪器和试验性设备,按固定资产盘点,禁止在本期立即扣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资产税务解决,参考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户有两个或两处之上经营机构的,选用并稳定向当中一处运营机构所在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缴纳个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户停止经营活动的,必须在销户工商注册或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注销精子活动率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还清相关缴税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地区税务局需要结合当地具体,建立落实措施方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税务质监总局1997年3月26日公布的《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体户个税记税方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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