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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税票已抄报严禁废止

2022-11-08 17:47

当月税票已抄报严禁废止

税票早已验证不能废止,废止税票要取回原税票全部发票联.这样的情况下由购方申请办理红字发票情况表,销货方依据情况表里的十位数编号开展开具红字税票.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并且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指废止标准:

(一)接到退回的抵扣联、抵扣联时长不得超过销货方开税票当月;

(二)销货方未抄报税而且未做账;

(三)购方未认证或是验证结果显示"纳税识别号验证不符合"、"专票编码、号验证不符合".

未认证发票不用做会计分录,何时验证后才做账务处理,当月认证,账务处理解决如下所示:

借:库存产品

应交税金-销项税(进行)

贷:存款/预收账款

当月出具的税票早已验证,还可以废止吗

正常情况下早已验证发票不可以另一方废止.但实际上有时在沟通不到位时,会有一方验证一方废止再开的情况.处理方法是,验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就可以.可是税票不退款给彼此,另一方废止后没有废止税票在手头,针对税务发票专项整治必须出示表明.因而这就需要销货彼此作用融洽.

自然也可以让销货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形式解决.这种方法十分标准,可是稍微比较麻烦罢了.但是稳妥起见,我建议使用次月红字发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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