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资产销项税学科如何处理
2022-11-18 17:12
出售固定资产销项税学科如何处理
答:可参考《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国各地执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创新多个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70号」:第四条:(三)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扩张进项税抵扣范畴示范点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在所在地区扩张进项税抵扣范畴示范点之前购买或是手工制作的固资,依照4%增值税率减半征收企业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57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至3%.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36号」第六条:经营者可用依照简单方法依3%增值税率减征2%征缴增值税政策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明确销售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总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总额×2%
例如下面看一个练习题: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处理一批2009年以前购买的固资,现获得卖掉收益13500,应按照13500/(1 3%)*2%计算增值税或是13500/(1 4%)*2%呢?有相关法律法规吗?
答:1、应按照13500/(1 3%)*2%计算增值税。
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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