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退换货又备货专票要不要退票费再开
2022-11-24 17:47
跨月退换货又备货专票要不要退票费再开
《国家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要求:一般人获得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等情况但是不合乎废止要求的,或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的,购方需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开票理应按照所规定的期限,次序,逐栏、所有发票联一次性属实出具,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或是财务专用章。贵公司上述所说情况,先要申请办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实际业务流程,按照规定期限再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料方规定退换货并且已经带回销售方必须如何开具红字税票
开具红字的实际步骤:
1、《信息表》的开具:
(1)购方获得专票已用以申请抵扣的:购入即可在增值发票管理方法老系统(通称“老系统”)中开具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通称《信息表》),在开具《信息表》的时候不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应暂依《信息表》列出企业增值税税款从当期进项税额转站出,待获得销货方出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
(2)购方获得专票未用以申请抵税、但抵扣联或抵扣联没法退回的:购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3)销货方出具专票并未交货购方,及其购方未用以申请抵税并把抵扣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市场销售即可在老系统中开具并提交《信息表》。销货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2、《信息表》的校检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互联网接受经营者上传《信息表》,系统校检后,形成含有“红字发票情况表序号”的《信息表》,并把信息同步至经营者端系统中。
经营者也可持《信息表》电子信息技术或纸版材料到税务行政机关对《信息表》信息进行系统软件校检。
3、红字专用发票的出具
销货方凭税务行政机关系统软件校检的《信息表》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在老系统是以销项负数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当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要求:开票后,如出现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务必取回原税票并注明“废止”字眼或获得另一方合理证实;产生销售折让的,在取回原税票并注明“废止”字眼后,再次出具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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