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走逃失踪公司已缴税发票能抵税吗?
2022-12-21 16:10
获得走逃失踪公司已缴税发票能抵税吗?
按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走逃(失去联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评定解决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异常凭证,还没申请抵税或申请进出口退税的,暂时不容许抵税或申请退税;早已申请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转出;已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的,税务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到的退税款对该公司别的已审核通过后应退税额延缓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无任何应退税额或应退税款低于涉及到退税款的,应由出口型企业给予差值部分贷款担保.经核查,适用现行标准企业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或进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公司可继续申请抵税,或取消贷款担保并持续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无法控制增值税发票处理审批》(国税发〔2008〕607号 )要求:购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对验证找到的无法控制税票,应按规定转交稽查局机构核实.归属于销货方已申报并缴纳税费的,应由销货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出示书面证明,并且通过核实系统软件回应购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该无法控制税票可以作为购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凭据.
因此,获得走逃失踪公司已缴税发票先作进项税转出,待税务行政机关核实核查归属于另一方已申报并缴纳税费发票后,可抵税此发票进项税.
对走逃(失去联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怎样处理?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走逃(失去联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评定解决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76号)要求:"二、走逃(失去联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
(一)走逃(失去联系)公司存续期运营过程中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相匹配属期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出现异常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下称"异常凭证")范畴.
1.商贸企业购入、市场销售货物名称比较严重背驰的;制造业企业无具体生产制造加工能力且没有委托加工物资,或生产制造能源消耗及销售比较严重不符合,或购进货物并无法直接生产制造其市场销售的物品且没有委托加工物资的.
2.直接走逃消失不税务申报,或尽管申请但是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避开税务行政机关审批核对,开展虚假纳税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异常凭证,还没申请抵税或申请进出口退税的,暂时不容许抵税或申请退税;早已申请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转出;已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的,税务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到的退税款对该公司别的已审核通过后应退税额延缓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无任何应退税额或应退税款低于涉及到退税款的,应由出口型企业给予差值部分贷款担保.经核查,适用现行标准企业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或进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公司可继续申请抵税,或取消贷款担保并持续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出具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消息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实际安全操作规程再行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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