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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2023-01-31 17:48

行纪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1.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签署合同,系以自己为名为此,第三人并不知晓受托人.故行纪人对于该合同书立即具有支配权、先诉抗辩权.

举例说明:甲委派乙寄卖行出售的一台电脑.现乙以个人为名与丙签订买卖协议.这时,该买卖协议当事人是乙对.

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受托人受到侵害的,除行纪人与受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理应根据行纪合同,向当事人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并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书,追责第三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举例说明:上例中,假如丙不支付,乙不可以对甲公布丙后,由甲立即要求丙支付;而需要由乙基于买卖协议,对丙主张权利.

3.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导致第三人受到侵害的,除行纪人与受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理应根据与第三人的合同书,向第三人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并基于行纪合同,追责委托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举例说明:上例中,如果甲不供货,乙也无法对丙公布甲后,由丙立即要求甲供货;而需要由乙基于行纪合同,对甲主张权利.

4.行纪合同的执行,注重合同的相对性,严格执行受托人与行纪人间的委托协议、行纪人与第三人间的买卖协议,分别执行.

委托协议中"受委托人的信息披露标准",并不太适合行纪合同.

行纪人的重要支配权:

(1)要求报酬权.行纪人进行或部分进行授权委托事项的,受托人理应向付款对应的酬劳.受托人逾期未付款酬劳的,行纪人对授权委托物具有质押权,但被告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干预权.行纪人接受委托执行行纪行为时,能自己名义干预交易主题活动.行纪人买进或售出定价的产品时,只需受托人并没有相反的意思,能自己做为购房人或出卖人.行纪人履行干预权后,仍然可以规定受托人付款酬劳.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合同约定买进授权委托物,受托人应当立即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函,受托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授权委托物.授权委托物不可以售出或是受托人撤销出售,经行纪人催告函,受托人不取回来或者是不处罚该物,行纪人可提存授权委托物.

(4)质押权." 行纪人进行或部分进行授权委托事项的,受托人理应向付款对应的酬劳.受托人逾期未付款酬劳的,行纪人对授权委托物具有质押权,但被告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质押权,合同法未做要求.因而,它应该算一个新规.

本篇文章,是我们有关"行纪合同的责任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释.一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都应担责任,这一还得看企业的现象,如果大家对此还你有什么想法,能够详尽查询前文,为了方便大家实际操作,在这里我还为大家准备了有关流程说明,请参阅以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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