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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发票后另一方退换货如何处理?

2023-02-02 17:27

给出发票后另一方退换货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应用要求〉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要求,一般纳税人获得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等情况但是不合乎废止要求的,或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扣的,购方需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下称《申请单》).《申请单》对应的蓝色字体专票必须经税务行政机关验证.经验证结果显示验证相符合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申请单》的时候不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经验证结果显示纳税识别号验证不符合、专票编码、号验证不一致的,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申请单》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废止增值税发票务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退还的抵扣联、抵扣联时长不得超过销货方开税票当月;

2.销货方未抄报税而且未做账;

3.购方未认证或是验证结果显示纳税识别号验证不符合、专票编码、号验证不符合.

有关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要求:"开票后,如果出现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务必取回原税票并注明'废止'字眼或获得另一方合理证实.开票后,如出现销售折扣的,必须要在取回原税票并注明'废止'字眼后再次出具销售清单或获得另一方合理证实后开具红字税票."

二、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一般纳税人代开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要求:"四、负责人税务局为经营者代开票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要求开具红字税票时,由负责人税务局退回或者在下一期抵缴已征缴增值税,由负责人地方税务局退回已征收大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实际出口退税方法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中央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有关现钱出口退税问题紧急通告》(国税发[2004]47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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