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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折旧费如何摊?

2023-02-08 14:58

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折旧费如何摊

回租是一种独特方式的租赁业务,本质是一种股权融资融物结合的融资模式,是出卖方(即承租方)将一项自做或购进的资产出售后,又把此项财产从购方(即出租方)租回,一般被称作“回租”。在回租方法下,出卖方同时也是承租方,购方同时也是出租方。在融资难的情形下,资产原使用者(即承租方)根据回租的形式,能够盘活资产,既满足公司对系统的需求,又满足对融资需求,可以有效改善公司资金短缺工作压力;而资产新使用者(即出租方)根据回租买卖,找到了一个风险低、收益大一点的投资机会。现阶段“营改增政策”正有序推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业早已列入试点区范畴,给股权融资彼此产生新的机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下称21号规则)根据租赁的目地及其租赁资产使用权相关的风险与酬劳属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情况不同,将租用分成融资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回租也由此分成回租产生融资租赁业务和回租产生售后回租二种。现表明回租产生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和账务处理。

回租产生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

21号规则第十一条要求,在租期逐渐日,承租方应该将租用逐渐日租赁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与较低租用支付额折现率二者中比较低者做为计提折旧资产入账价值,将最少租用支付额做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值做为未确认融资花费。第十六条要求,承租方理应选用与已有固资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记提租用资产折旧。第三十一条要求,售后租回交易定性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价与资产账面价值间的差值应予以延递,并依据此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费进展开展平摊,做为折旧率的变化。

回租产生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解决

按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销售财产个人行为相关税务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0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人以股权融资为主要目的,将资产出售给审核批准从业融资租赁的公司后,又把此项财产从本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举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销售财产时,资产所有权及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酬劳与风险并没有彻底迁移。

1.企业增值税和增值税。依据现行标准企业增值税和增值税相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售卖资产方式,不属企业增值税和增值税征缴范畴,不收取企业增值税和增值税(承租人无法向出租人出具销售清单,业务上的出租人一定要审核批准从业融资租赁的公司,具体如下中国银监会许可证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国家商务部许可证的外国投资汽车租凭公司,并且不征企业增值税和增值税只是针对承租方,针对出租方仍需交纳增值税,假如归属于“营改增政策”试点地区的汽车租凭公司,还能够就接收到的贷款利息开具发票,承租人可抵扣进项税。由于现在“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2.所得税。依据现行标准所得税法和有关收益明确要求,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售卖资产方式,不确定为销售额,对融资性租赁的财产,仍按承租方售卖前原帐面价值做为计税依据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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