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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抵扣进项税是怎样所规定的?

2023-02-17 14:15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简并增值税率相关政策的通知》(财务〔2017〕37号)第二条要求:“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按以下要求抵扣进项税:

(一)除此条第(二)项规定外,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获得一般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从依照简易征收按照3%增值税率测算缴纳税费的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增值税发票的,以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获得(出具)农副产品销售清单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业产品销售清单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业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示范点期内,经营者购入用以生产和销售或由受托加工17%征收率商品的农业产品保持原扣减幅度不会改变。

(三)持续推进农业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示范点,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进项税已推行核定扣除的,仍依照《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在一些领域实施农业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工作的通知》(税务〔2012〕38号)、《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扩张农业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示范点领域范畴工作的通知》(税务〔2013〕57号)实行。在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税务〔2012〕38号下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至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至按此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实行。

(四)一般纳税人从批发价、零售阶段购入可用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的食材、一部分新鲜肉蛋而所取得的普票,不得作为测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

(五)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既用来生产和销售或由受托加工17%征收率货品又用以生产和销售别的货品提供服务的,理应各自计算用以生产和销售或由受托加工17%征收率货物和别的货品提供服务的农业产品进项税。未各自核算,统一以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或者以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清单上注明的农业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指销售清单,就是指农业生产者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可用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而出具的普票。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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