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怎样抵税?
2023-02-20 15:59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怎样抵税?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抵税。
税务[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配件1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到的进项税不可以抵税,包含: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品所损耗的购进货物(不包含固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该不动产所损耗的购进货物、设计业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项目所损耗的购进货物、设计业务和建筑服务。
经营者新创建、改造、改建、整修、装饰设计房产,都属于房产在建项目。
在其中,非正常损失,通常是指因管理不当导致货品失窃、遗失、发霉霉变,和因违法违规导致货品或是房产被依法收走、消毁、拆卸的情况。
了解非正常损失能从下列三方面掌握:
最先非正常损失为何不可以抵税。
这是因为现行的购入扣税收法律(基本上流程要先用营业额乘于征收率,得到销项税,然后减掉同时期各类购入工程项目的已年利税,进而得到应纳增值税额。)有着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率×征收率=(产出率-资金投入)×征收率
=营业额×征收率-同时期购入新项目已年利税
=本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额
库存商品损毁进项税额能否转走?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应税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品所损耗的购进货物或是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金,不可从销项税额金中抵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非正常损失,就是指生产制造、运营过程中正常的消耗以外损害,包含:一是洪涝灾害损害;二是因管理不当导致货品被偷盗、出现发霉质变等损害;三是其他非正常损失。具体税收管理中,洪涝灾害亏损的进项税不能抵税有一些不近情理,“其他非正常损失”范畴不足确立,无法牢牢把握,存有异议,因此。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非正常损失仅限于因管理不当导致失窃、遗失、发霉发霉变质损害。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情况的资产损失,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金不需要做转走解决。针对财务上已经做了转走处理,能够作反过来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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