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发票销售方废止
2023-02-21 14:57
增值发票销售方废止
产生这样的事情认证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你已经抵税应该做进项转出解决。如销售方给出税票后,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里作“废止”实际操作,并且在抄税和申报时按“废止”票处理,购料方所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退还开税票方。
销售方在尚未取得购料方专票的抵扣联和抵扣联,是不得随意将刚出具的专用型发票作废的,不然会有核查核对不符合。针对购料方已认证相匹配的增值税发票是不可退给开税票方。贵司需在系统内申请办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再根据开税票方开来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转出,然后由开税票方再次出具蓝字发票给贵司。此外在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时不可以给对方支付,要不然另一方很有可能不会再出具蓝字发票。
只要还在当月,购料方可以去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将已认证又废止的发票信息开展删掉,假如次月才知道已认证发票被废止,需在申报单(二)中扣减已作废的认证发票额度税款,不予以抵税,此税票在销售方抄税后,出现在税务局出现异常数据库中,销货彼此很有可能都需要遭遇一定金额的处罚,之后购料方可以选择次月验证接到的当月出具的税票来预防这类问题。
解决增值发票销售方废止的政策依据是啥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仔细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售、开具体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785号)第四条要求,在没有取回专用型发票抵扣联及抵扣联,或虽然已取回专用型发票抵扣联及抵扣联但购料方已经将专用型发票抵扣联申报税务行政机关验证的情形下,销售方一律不得废止已出具的专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应用要求〉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以抵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票必须经税务行政机关验证相符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约定的除外)。验证相匹配的专票可作为购方的记帐凭证,不可退回销货方。
在这里财务会计我特别提醒大伙儿,,之后购料方可以选择次月验证接到的当月出具的税票来预防这类问题。好啦,增值发票销售方废止这种情况就介绍到这里,大伙儿也有不懂的地方,热烈欢迎全天在线和我们的技术专业会计老师联络,感谢。
增值发票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