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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采掘业等年所得的12万余元申请测算具体应纳税款有门道

2023-03-02 11:57

创刊词:昨日。大家转截了小吴税务教师搜集的《年所得12万元申报的几个问题》,大伙儿反应强烈,今天继续对年所得的12万余元申请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因为能力有限,如有不妥,还望诚望,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我们都知道年所得的12多万元必须自行申报,但司法实践中也有几个小细节必须经营者牢牢把握。

一,年所得的12万余元不包含的内容包括计算方式

1.年所得的12万余元不包含内容

(1)个人所得第四条所规定的免税政策所得的;

(2)还可以免税政策的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的,即中国境内无居所,可是定居1年及以上5年以内的本人,其来自我国境外支付方收取的所得的收益一部分;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是本人缴纳及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即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失业保险费和公积金。

2.做到12万余元规范的年所得的计算方式

年所得的=薪水、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政策所得的(含免税政策的境外所得)-本人承担三险一金。

3.年所得的12万余元不可扣减3500或是4800明确

应该注意:年所得的12万余元不可一扣减3500或是4800后余值来判定!由于,年所得的12多万元并不是收入总额,并不是应纳税额,也不是税后工资所得的!

温馨提醒:个体户生产、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合同、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不经意所得和其他所得,是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出来的,必要时深入分析薪水、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新项目所得的,可以参考一下《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税自主税务申报方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相关规定。

二、采掘业等年所得的12万余元申请测算具体应纳税款比较特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薪水、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的税金,能够推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形式计税,具体措施由省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四十条要求,税收法律第九条第二款所讲的特定行业,就是指采掘业、远洋国际交通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确立的别的行业。

根据以上的相关规定,仅有一部分特定行业,即采掘业、远洋国际交通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可以采用薪水、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缴税款、全年度汇算清缴的形式,其全年度薪水、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按照12个月均值并测算具体应纳税款,别的行业并不是可用各月均值计算出来的方式。

自行申报目的是查遗补漏,并非更改原先的计税方式再次记税。

再说一次:采掘业、远洋国际交通运输业、远洋捕捞行业的薪水、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的税金,能够推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形式计税。

参照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税自主税务申报方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思索:年所得的12多万元,因企业正常的都正常申请并缴税了是不是无需再申请。

请说明我的观点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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