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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那不就地平摊缴纳税款?

2023-03-02 11:59

问:怎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那不就地平摊缴纳税款?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要求:“第五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那不就地平摊缴纳税款: (一)不具备行为主体生产运营职责,且在本地不缴纳税费、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结构产品研发、仓储物流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结构辅助的二级分支机构,那不就地平摊缴纳税款。 (二)上一年度定性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那不就地平摊缴纳税款。 (三)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开设当初那不就地平摊缴纳税款。 (四)当初撤消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申请注销税务备案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内起,那不就地平摊缴纳税款。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开设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那不就地平摊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汇总纳税企业当初因为重新组合等因素从其他公司获得重新组合当初以前已存有的二级分支机构,并成为本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作当初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测算平摊并就近缴纳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近平摊缴纳税款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中间,产生合拼、公司分立、管理层级变动等所形成的新开设或存续期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作当初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测算平摊并就近缴纳税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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