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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核定征收改成定额征收需有法律规定根据

2023-03-02 12:06

客观事实介绍

上诉人怡馨企业的“圣淘沙”建筑项目于2005年开工,在2012年竣工,该期内被告人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上诉人企业所得税征缴是核定征收方法。2012年2月10日,上诉人怡馨公司向被告人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有关圣淘沙新项目所得税征税方式变成选用定额征收。

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做出萍开地税局字(2013)第29号《关于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等201户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上诉人企业在该审批中,所得税征税方式鉴定材料记述2013本年度征税方式为核准企业所得税率。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市财政局对被告人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日常行政部门执法督察中,发觉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难题,于同一年4月30日向被告人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下发萍地税局督意(2014)1号《税收督察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强调,怡馨企业2012年和2013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判定为核准企业所得税率征缴,与高新企业申报所提出的附列材料不符合,违背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勒令被告人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在接到该处理意见书生效日三十天内按有关规定时限改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人市地方税务局汇报执行结果。

2016年1月5日,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怡馨企业做出萍开地税局通字(2016)第1号《税务事宜告知书》,内容是:1、撤消萍开地税局字(2013)29号对上诉人企业所得征税方式评定;2、上诉人2013本年度所得税征税方式判定为核定征收。

通过二轮行政裁决,上诉人仍不服气,遂向萍乡市安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另查清,2012年2月10日,上诉人向被告人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递交《关于“圣淘沙”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采用核定征收的申请报告》后,在同一年4月1日填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该表格中体现出上诉人建议为“定额征收”,与此同时也反映出自报的帐本设定、收入总额计算、成本费费用核算、帐本及签证办理储存、纳税时间执行等状况均十分健全。被告人开发设计地方税务局经审查认可上诉人怡馨企业的自报状况,并且于同一年6月28日在这个鉴定材料中签定“允许核准企业所得税率征缴”的审查意见。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做出关于2013本年度怡馨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缴改成定额征收这一税务事宜再决定是否有真凭实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

法律法规见解

所得税的征缴在我国现阶段要求含有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此案原告系从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其税收征收方法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处理办法》第四条要求:“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的情况,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过去应交企业所得税按定额征收形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渐标准,与此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得事前明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定额征收形式进行征缴、管理方法”。该规定说明,对房地产开发商这一独特行业而言,所得税以定额征收形式进行征缴并不是肯定不能,当然前提是:1、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的情况(如账务错乱或是材料、凭据支离破碎,无法查帐等情况);2、只有对于过去本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即不可以在本年度半途的时间点去明确年度企业所得税为定额征收。

就此案来讲,被告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所作出的萍开地税局通字(2016)第1号税务事宜通告,本质就是认为所作出的萍开地税局字(2013)第29号审批中有关原告2013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征缴为定额征收存有违规违纪,进而给予改正的举动。该审批的违规违纪的地方是被告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在2013本年度半途的时间点即2013年6月25日就确认了原告2013本年度所得税的征缴为定额征收,而非待2013年完成后对原告的账务开展审核后明确。故被告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做出萍开地税局通字(2016)第1号税务事宜通告对于此事给予改正并无不当,不仅有真凭实据,也是有法规和行政规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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