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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无法控制税票”能不能做为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

2023-03-06 15:05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建立企业增值税无法控制税票快速反应机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要求:“四、验证时无法控制税票和认证后无法控制发票处理方法认证管理系统找到的‘验证时无法控制税票’和‘认证后无法控制税票’经检测确属无法控制发票,不得作为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无法控制增值税发票处理审批》(国税发〔2008〕607号)要求:“在税务行政机关按非正常户备案无法控制增值税发票(下称无法控制税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纳税申报的,其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纳税申报分系统的贷款逾期纳税申报作用审理纳税申报。 购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对验证找到的无法控制税票,应按规定转交稽查局机构核实。归属于销货方已申报并缴纳税费的,可以由销货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出示证明材料,并通过核实系统软件回应购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该无法控制税票可以作为购方抵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据。” 不难看出,“无法控制税票”并不是不能成为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只需归属于“销货方已申报并缴纳税费的”是可以用获得相关证明材料,完成进项税额抵扣的。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76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异常凭证,还没申请抵税或申请进出口退税的,暂时不容许抵税或申请退税;早已申请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转出;已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的,税务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到的退税款对该公司别的已审核通过后应退税额延缓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无任何应退税额或应退税款低于涉及到退税款的,可以由出口型企业给予差值部分贷款担保。经核查,适用现行标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进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公司可继续申请抵税,或取消贷款担保并持续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 走逃(失去联系)公司,就是指未履行税款责任并摆脱税务行政机关监管公司。走逃(失去联系)公司存续期运营过程中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出现异常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通称“异常凭证”)范畴。 1.贸易企业购入、市场销售货物名称比较严重背驰的;制造业企业无具体生产制造生产能力且没有委托加工物资,或生产制造能源消耗及销售比较严重不符合,或购进货物并无法直接生产制造其市场销售的物品且没有委托加工物资的。 2.立即走逃下落不明不税务申报,或尽管申请但是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避开税务行政机关审批核对,开展虚假纳税申报的。 小编认为,走逃(失去联系)只不过是造成税票无法控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可将“无法控制税票”与无法控制公司出具的税票相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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