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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四流一致是什么意思

2023-03-07 14:54

税务四流一致是什么意思

四流就是指"合同书流""现金流""货物流(服务流)""税票流".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经营者根据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漏税,但对外开放开具发票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并不属于对外开放虚开:(一)经营者向受票方纳税人市场销售了货品,或提供了企业增值税应税服务、应税;(二)经营者向受票方纳税人缴纳了所销售商品、所提供应税服务或是应税的账款,或是获得了索要市场销售账款的凭证;(三)经营者按照规定向受票方经营者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知识,和所销售商品、所提供应税服务或是应税相符合,所以该增值税发票是经营者合理合法获得、并以个人为名出具的.因而收款人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制度要求及实体经营业务流程内容属实向付款人开票.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税收政策评估

(一)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39号剖析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对外开放开具发票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对外开放开具发票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并不属于对外开放虚开.

1.经营者向受票方纳税人市场销售了货品,或提供了企业增值税应税服务、应税;

2.经营者向受票方纳税人缴纳了所销售商品、所提供应税服务或是应税的账款,或是获得了索要市场销售账款的凭证;

3.经营者按照规定向受票方经营者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知识,和所销售商品、所提供应税服务或是应税相符合,所以该增值税发票是经营者合理合法获得、并以个人为名出具的.

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一条的含义是,货运物流(劳务公司流);第二条的含义是,现金流;第三条的含义是,票流.加在一起,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39号要求,假如一项经营行为或劳务公司个人行为同时符合,销货方(劳务公司提供者)、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方、账款的收款人是同一行政主体,或者说,达到"合同书流、劳务公司流(货运物流)、现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购买个人行为(劳务公司个人行为),并不属于对外开放虚开的举动.

(二)国税发[1995]192号 一条第(三)项的解读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付款运输成本,所付款账款对象,一定要和出具抵税凭证卖货企业、劳务的部门一致,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不然不予以抵税."该文档着重强调"所付款账款对象,一定要和出具抵税凭证卖货企业、劳务的部门一致",其含义:对于谁付款账款没那么重要,并没有着重强调付款账款的部门,务必一定是供应方或劳务公司接受方.只需收款人与开具发票的单位为同一个企业,则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部门就能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然就不能够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鉴于此剖析,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协议中记录的销货方(劳务公司提供者)--合同书流、出货单或提单上记录的发件人--货运物流、增值税发票里的记述开税票企业--票流、和实际收款单位--现金流,等四流统一,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流不一致的法理学和税务风险剖析

货运物流与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四流合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避开虚开的主要法律要件.在其中如果出现了"货运物流与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状况,表明仅有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的统一,虽然也有现金流和票流的账款一致,可是因为缺乏物流运输大力支持和证明功效,表面的合同书流非常容易因涉嫌是假合同或偷税漏税.依据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可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相关规定,没货品销货或没有给予或接收应税服务为之别人、给自己、让别人给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归属于"虚开".

实际上,在现代物流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发生货运物流与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就是很常见的现象.换句话说,在出现货运物流与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状况不一定是并没有真正买卖交易个人行为,不一定是虚开增值税票的举动.做为税收管理的税务主管机构,不可以只看到了货运物流与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状况,就认定为经营者是虚开的举动,而应依据买卖交易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不是虚开的举动.

因而,在购置在实践中,一旦出现"货运物流与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状况,可能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性: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并没有真正买卖交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但法律上因涉嫌虚开罪,并且在税收法律上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署方法及例子

为了降低货运物流与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不一致,进而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税务风险性.小编觉得应当根据下列合同签署方法去解决和避开涉税风险.

一,在购销合同中必须要有发件人条文.该条文需要特别标明寄往供应方(销货方的用户)商品的发件人是销货方(卖家)的合作关系的一手货源网.

第二,在购销合同中务必着重强调安排发货方并不是供货合同中货物销售方重要依据,比如供货合同中货物销售方是真正意义上的安排发货方中间的持续购置项目合作协议书.

经典案例

某公司采购过程里的四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署方法剖析

(1)案件详细介绍

甲企业是作为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商,乙公司是主要从事经销商建筑装饰材料的商贸公司,丙公司是建筑总承包公司.丙公司向乙公司签署供货合同,购置建筑装饰材料1000万余元(没有企业增值税),并公对公转账付款11700万余元(含企业增值税)给乙公司,乙公司给丙企业出具1000万余元(没有企业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增值税发票.甲企业与乙公司签署了长期性购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书:乙采购甲企业的物品存放甲企业的仓库中,将来,乙公司销售给顾客(隐性的供应方)的物品直接通过甲企业依据乙公司的安排发货命令,马上发往乙公司的用户.另外协议书还承诺: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乙公司马上开17%的增值税发票给丙公司.请分析丙公司接到乙公司出具的1000万余元(没有企业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增值税发票,要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70万余元,应当如何签署供货合同才没涉税风险.

(2)税务风险分析与避开涉税风险的合同签署方法

依据前边的货运物流与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学和涉税风险剖析,丙企业和乙公司间的买卖交易,有合同书流、现金流和票流,但没货运物流,真真正正安排发货才是甲企业而非乙公司,出现货运物流与合同书流、现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状况.

税务四流一致是什么意思大伙儿现在明白了吧,小编觉得,"四流一致"这个概念如仅限以上提出的"合同书流、货品(服务项目)流、资金流向和税票流一致",其含义尚无法归纳所有,不能解决现今繁杂现况,我们应应用法理学和税理做进一步的解读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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