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否还能补开增值税后的税票?
2023-03-15 11:12
2018年完全可以补开增值税后的税票
有人会问:营改增政策前已经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并申请交纳增值税,但却没有开税票,如今2018年要开税票了,能不能开?
自然能开,税务质监总局专业细心地搞了一个:603“已申报交纳增值税未开税票补开票”的发票种类以及编码,就应当开这个税票。
01 我能假设一个情景来复原这类事,例如:
2016年4月给予增值税应税服务后,按书面协议承诺应当收付款,但顾客托欠,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应税务申报。
但是由于没收到钱,所以并没有开税票,那也是合规,由于按《发票管理办法》,税票在对外开放产生生产经营活动扣除账款时出具,因此收款时开税票都是合规。
02 2018年,收付款了,对于该笔增值税时缴税金额,怎么能不开税票呢?
可是,税务质监总局2016年发第23号公告显示:“纳税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已申报增值税未开票,2016年5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税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具普通发票(税务质监总局另有约定的除外)。”——说2016年年内能够补开。
可是,税务质监总局2017年又发第11号公告显示:“经营者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税务业务流程,需要补开税票的,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出具普通发票(税务质监总局另有约定的除外)。”——推迟到2017年年内能够补开。
03 2018年不见一个新的推迟要求出去。是否不可以开啊?
最先,针对已交增值税、没开税票的现象,按质监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应当开专业发票——“已申报交纳增值税未开税票补开票”。
次之,2017年第11号公告仅仅要求,2017年12月31日以前能开这一税票,并没说其它时间就不可以开,这个思路要把握好清晰。自身逻辑性不清楚,别怪税务质监总局文档。
最终,给予应税行为后,有收付款务必开税票,这也是《发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并没有设一切前提条件。
因此,务必开。
04 税务不愿意开该怎么办?
自己干得话,不用税务行政机关允许。
代开票得话,应进行开税票人员工作中,保证经营者执行法律规定纳税遵从责任,就是他们的岗位职责。
将来税务工作人员也不太可能用上述情况2017年11号公告来觉得公司有误,原因是因为——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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