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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不一样征收率税票但并未各自出口报关该如何退税

2023-03-15 11:13

税务[2018]32号把17%/11%征收率及退税率相对应下降到16%/10%,有许多企业碰见了这种情况:同一批出口商品一部分获得了17%征收率发票,一部分也获得了16%征收率发票,该如何退税呢?

这种情况是通过税务[2012]39号原文中有关退税率的相关规定所引起的,全文为“可用不一样退税率的物品劳务公司,应分离出口报关、计算并申请退(免)税,未分离出口报关、计算或区划不清楚的,从低可用退税率”。

也就是说退税率不一样的货品在同一票出口业务时应分离出口报关,既要在进口报关单上各自显现出来这两个不同退税率的产品,这样就能按各自退税率申报退税;假如未分离出口报关得话,那这二种货品要按照低退税率申报退税。

伴随着5月1日开始实施调节征收率现行政策,相对于外贸公司而言同一批的购进货物可能与此同时获得17%和16%征收率发票,因为先出入口了,但出口报关时并没有分离,那样出口退税时要怎样处理呢?

一、先出入口后开票的

针对先出入口后开票(倒开税票)的项目,因为外贸公司在出口报关单时不要确定是否会获得调节前或是变更后的征收率税票(即便是按纳税时间时段来规定供应商开税票,当遇到税率调整时说不定也难以实现饱和状态的合规管理出具),因而,这样的事情不能按照39号文所讲的不一样退税率的产品可分别出口报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就是想要各自报也不知分别的总数)。即应当按各自发票税率做为退税率来按相对应的总数区划报关资料离岸价分别按各自退税率测算出口退税。

注:文中所讲的这类不能按照39号所规定的状况,只指当遇到调节征收率时,要不是因调节征收率所造成的外贸公司获得不一样征收率发票的物品,可分别报关出口,未各自出口报关的人要按39号中规定的按低退税率实行。

二、先开票后出口

对已经在出入口之前就获得了不一样征收率的拿货发票,那样既然都在出入口之前就确立知道不一样征收率的物品总数了,那在出口报关单时要按39号要求把分别相对应的货品各自出口报关则在报关资料上分别表明。针对各自出口报关的,按分别针对的发票税率测算出口退税;针对未各自出口报关的,按低税率发票退税率测算出口退税。

很多人都会对先开税票后出口这一有异议,说税务[2018]32号中已明确讲了,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按所获得的发票税率做为退税率测算出口退税,即获得17%/11%征收率的,仍然以17%/11%做为退税率出口退税,获得16%/10%征收率的则按照16%/10%做为退税率出口退税。即然32号都那么明确了,为什么也必须规定获得不一样征收率发票的物品各自出口报关呢?老李觉得32号只对调节征收率及退税率商品的衔接期内所使用的退税率进行了要求,但无法提升39号针对不同退税率可分别出口报关的需求。

所以对于早已先获得不一样征收率发票货品,或是应依据39号要求各自出口报关,未各自出口报关的按低退税率测算出口退税。针对先出入口后出具拿货发票,当遇到税率调整时外贸公司根本无法在出口报关的时候就确认了分别征收率的总数,不可以然后按39号要求来规定各自出口报关。

当然,在实务操作中,还应当看各企业主管税务局的需求,假如税务局没有要求这一各自出口报关难道不是对于企业更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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