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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简易计税建筑项目所取得的分包款能否串新项目扣减?

2023-03-17 14:18

全篇看营改增政策指导方针《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通告》(财务〔2016〕36号),全篇找不着区别不一样建筑项目各自扣减分包款的相近字眼,可是《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7号)第十条进行了要求:“对跨县(市、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经营者应自己创建预缴增值税账表,划分不一样县(市、区)及项目逐单备案所有收益、收取的分包款、已扣减的分包款、扣减分包款的发票抬头、已预缴增值税及其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号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为啥17号公告中要求要“对跨县(市、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经营者应自己创建预缴增值税账表,划分不一样县(市、区)及项目逐单备案所有收益、收取的分包款、已扣减的分包款、扣减分包款的发票抬头、已预缴增值税及其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号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主要目的是便捷之后税务行政机关核查在建设项目所在城市预缴增值税信息真实性、及时和精确性。留意这一要求是关于建立预缴增值税账表测算预缴税金额的要求,并不是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许多人把17号公告这个要求当做了税务申报的相关规定,从而形成了在税务申报阶段某一简易计税新项目不可以差值扣减别的简易计税新项目分包款的观点,造成的结果就是有一些建筑项目已结束依旧有未扣减的工程分包发票再也无法扣减,要不进成本费,要不申报退税,听说有些地方税务行政机关要给出口退税的。

那样,税务申报阶段现行政策是如何所规定的?

财务〔2016〕36号文要求:

“示范点经营者提供建筑服务可用简易征收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挑选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者应按上述计税方式在建筑服务案发地预缴增值税后,向机构所在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务申报。”

“试点工作经营者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者应按上述计税方式在建筑服务案发地预缴增值税后,向机构所在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务申报。”

财务〔2016〕36号文并没有提区别不一样县(市、区)及项目各自扣减收取的分包款的事情,总机构税务申报一定要归纳计算出来的,那么为什么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地区都会认为而要求区别不一样县(市、区)及项目各自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呢?税务稽查所在地交纳的必须,都是征管的需求,建筑项目所在城市和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行政机关也不希望税务稽查被降低,预缴税款地工程分包不能进抵税申请地总承包,不然也会减少申请地税金具体进库金额,这也就不难了解有些地方税务行政机关针对盈余的工程分包税款给与出口退税了。自然在很多地方是不给出口退税的,只有自主消化吸收。

假如你是公司具体步骤增值税申报缴税的,您就能发现,增值税申报表压根就不区别新项目,A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一定可以扣减B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我觉得,从政策依据来看,这不是一个异议的难题,预缴税款区别新项目各自扣减工程分包,汇总申报不去做区别。可是,从税务稽查所有权区划上,从征管的视角,这确实是一个异议的难题。

存在分歧就一定有实际操作空间。

建筑行业简易计税建筑项目所取得的分包款能不能串新项目扣减,本质上也要分两阶段而言,预缴税款阶段不可以,可是税务申报环节是许可的。

自然,现行政策归政策,实行归执行,在实践中怎么操作,还是要以本地税务行政机关实行规格为标准,此文仅做理论探讨,并不是黄金操作建议,需谨慎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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