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案例一
2021-06-29 17:32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份寄存于某仓库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的生产用材料被盗,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19年7月这批材料分别从寄存企业获取赔款5万元和保险公司理赔3万元。
操作要点:
甲企业应于材料被盗当月将乙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实际成本20*13% = 2.6万元。
货物的实际损失额=20+2.6-5-3 = 14.6万元。
此项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应将这批存货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寄存企业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说明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此项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证据材料留存备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