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个税代收代缴如何处理?
2023-04-03 17:28
资产收购个税代收代缴如何处理?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 本人股权转让所得个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城市地税局行政机关为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凡付款本人应纳税所得的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义务人向企业支付应纳税所得(包含现钱、实体和商业票据)时,无论经营者是否为本公司工作人员,都应代收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就公司股权转让来讲,购买方向出让方付款出让合同款,出让方有责任代收代缴出让方进行股权转让应付款的个人所得税,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为产生股东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局行政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或少缴应缴或是应解缴的税金,经税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交纳,贷款逾期并未交纳的,税务行政机关除依照法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采用强制措施追讨其不交或少缴纳的税金外,可以处不交或少缴纳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义务人需扣未扣、应收款且不收税款,由税务行政机关向经营者追讨税金,对纳税人处需扣未扣、应收未收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三倍以下罚款。
税务行政机关能够依据上述《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公司股权转让个税由谁来交?
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要求,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如产生应税所得,要以付款应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税义务人。义务人不可不了解一些税收状况为理由未履行扣缴义务。义务人严格履行代扣代缴税款责任时,对义务人你不知道的税收状况,义务人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经营者不可回绝。经营者抗拒的,扣缴义务应及时上报税务行政机关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个税,以个人所得人为因素纳税义务人,以付款所获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义务人,因而,公司股权转让者仍然是经营者,转让者为义务人,这种关系不因出让者与转让者签定的合同条款变动。对公司股权转让者与转让者承担税收法规义务仍按税收法律法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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