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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回应:年终奖个税现行政策操作实务

2021-07-12 17:54

资询难题1:新版本个人所得执行之后,一次性年终奖的派发是不是还能够沿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调节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方式 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5]9号)?
2:新版本个人所得执行之后,公司假如方案派发2018年度员工的一次性年终奖,分配在2018年12月底派发与在2019年1月份派发是不是记税额度会出现差别?
3:新版本个人所得执行之后,新版本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征收率、速算扣除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逐渐应用,是不是适用之后本年度获得的年尾一次性奖金收益的个税计算?

广东税务局:尊重的经营者:你好!您资询的难题已收悉,现回应以下:
在2018年第四季度获得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能够 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调节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方式 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5〕9号)的相关要求和记税方式 交纳税金,但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式 ,经营者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只有享有一次。
实际计算方式以下:将全年度一次性奖金除于12个月后的商数,依照税务总局〔2018〕98号文档中应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搜索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针对在获得年尾一次性奖金的本月,本人薪资小于5000元的,能够 先从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中减掉“本月薪资小于5000元的差值”,就其账户余额按以上方法搜索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测算税金。
2018年10月以前,假如您早已应用过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政策优惠,依照要求,2021年四季度派发的奖励金,不可以再可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现行政策,理应划入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分类汇总个人所得税。2019年派发2018年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尚需进一步确立。
之上回应仅作参考,如有疑问热烈欢迎拨通12366资询。非常感谢您对广东省12366税务服务工作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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