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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单位: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免减所得税现行政策执行期限

2021-07-21 17:09

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网址信息,为进一步适用众多个体户和中小企业全方位开工复业,4月3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两单位协同公布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确立,《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适用个体户开工复业所得税现行政策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13号)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执行限期增加到2020年12月31日。

附: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有关适用个体户开工复业所得税现行政策的公示

为适用众多个体户在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此同时加速开工复业,现就相关所得税现行政策公示以下:

自2020年3月2日至5月31日,对湖北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用3%增值税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免税;可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新项目,中止预缴增值税。除湖北外,别的省、自治州、市辖区的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用3%增值税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减征1%增值税率征缴所得税;可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新项目,减征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2020年二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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