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能够 享有月销售总额10万余元免税政策吗
2021-07-23 17:04
现行政策根据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4号)
未办税务备案或临时性税务备案,归属于按次缴税的,不能享有月销售总额不上10万余元增值税免税特惠。但实行按次缴税的起征点相关要求,每一次销售总额未做到500元的,增值税免税。
现行政策根据
1.《税务备案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7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7号发布依据2014年12月27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改动〈税务备案管理条例〉的决策》调整)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50号)
3.《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的通告》(税务总局〔2016〕36号)
现行政策根据
1.《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6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3.《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保险经纪人税收管理相关难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45号)
文档根据
1.《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国网企业选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量新项目电力工程商品发票开具等相关难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32号)
2.2019年3月15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让减税政策实实在在、对着干地落地式——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讲解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总额10万余元下列税收优惠政策”民生在线主题活动。
来源于:上海市税务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