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企业所得税司副处长缪慧频2010年一月28日在税务质监总局举办的在线网谈中详细介绍,只需公司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于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假如采用下达工资制度的,次之年一月份派发的薪水,能够做为本年度的花费扣减。
在采访中,有一位网民谈及,企业预提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税前列支规范在全国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实行不统一,比如南方地区某地不允许冲减薪水,北方地区某地容许税前列支第二年一月份派发的薪水。质监总局能不能对预提费用的税前列支范畴、時间规范等做出进一步要求?缪慧频副处长对于此事明确提出,依照税收法律要求,除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要求能够预提费用外,别的一律不可预提费用。对于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所得难题,只需公司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于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假如采用下达工资制度的,次之年一月份派发的薪水,能够做为本年度的花费扣减。
思威瑞特协同(北京市)财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流程主管、我国税务总局管理方法咨询网财税服务学习培训权威专家王骏表述道,网民提出问题所谈起的北方地区某地很有可能就是指天津,该地以前做了相近的薪水扣减明确规定,这一要求降低了公司纳税调整的劳动量,重视了财务会计解决的持续性,是较为个性化的作法。在我国也是有许多 地域乃至要求只需在2009年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付款2009年度的隶属薪水就可以抵扣,而不需要纳税调整。可是,也是有一小部分大城市仍然遵守税收法律收付实现制的要求,针对12月早已冲减但下月才会付款的薪水不可在冲减当初抵扣。缪厅长的此次回应,将早已冲减的薪水在第二年一月派发的列入扣减范畴,和天津市的作法是一致的。可是必须留意,一个缴税本年度只有扣减12个月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