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惩罚
2021-07-29 17:31
资询难题:1、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查账征收所得税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六条要求:经营者推行征缴方法的,不可享有所得税各类政策优惠。经营者按照规定在享有所得税政策优惠期内或政策优惠期满后三年内,如发生第二条要求情况之一的,一经查证,应讨回因享有政策优惠而免减的税金(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之前享有政策优惠已满期的经营者),在其中,按照规定实行政策优惠并未期满的,还应按查账征收方法修复缴税。
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七条: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查账征收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告》(国税发〔2000〕38号)与此同时废除。
问:我企业于2003-2005年享有新办男女老少边贫公司免减征三年所得税政策优惠中,2006-2008年我企业以成本费没法精确计算花费为由申请办理查账征收方法,税务局现能否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六条对于我企业开展惩罚:讨回因享有政策优惠而免减的税金依据国税发〔2008〕30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废除。税务局是不是对于我企业开展惩罚依现行政策据可用恰当?
回应:2008年1月1日以前,可用国税发〔2000〕38号文要求;2008年1月1日起,可用国税发〔2008〕30号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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