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率降至1%或免税政策
2021-08-06 16:23
为进一步适用众多个体户和中小企业全方位开工复业,现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示以下: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适用个体户开工复业所得税现行政策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13号)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执行限期增加到2020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2020年4月30日
1.该现行政策可用全部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公司或是个体户,只需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能够享有适用开工复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用5%的增值税率,不适合减征1%增值税率征缴所得税的现行政策(另湖北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用3%增值税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免税)。
3.一般纳税人可用简易计税可用增值税率3%,不能享有适用开工复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4.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应纳税额销售额,缴税责任产生時间在2020年2月底之前,可用3%增值税率征缴所得税的,依照3%增值税率出具增值发票;缴税责任产生時间在2020年3月2日至12月31日,可用减征1%增值税率征缴所得税的,依照1%增值税率出具增值发票。
5.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适用个体户开工复业所得税现行政策的公示》(2020年第13号,下称“13号公示”)相关要求,减征1%增值税率征缴所得税的,按以下计算公式销售总额:
销售总额=价税合计销售总额/(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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