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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子公司该怎样交纳所得税

2021-08-12 16:34

难题:

  1999年至今,一家真皮皮鞋制造业企业依据销售市场的必须 ,在中国十多个一二线城市开设了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零售)营业网点,各直销网点的回笼资金款所有上缴公司总部,花费的支出向公司总部费用报销。这种直销网点在本地均已申请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备案,有的被本地税务行政机关评定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有的被本地税务行政机关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均应用本地税务行政机关开售的税票,并各自按17%和4%的征收率在本地申请交纳了所得税。该公司总部也按调拔价于真皮皮鞋商品移交给各支销营业网点时作市场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申请交纳所得税。那样开展税务解决对不对?

  解释:

  一、该企业在异地(县、市)开设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应当在本地申请办理税务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要求:“公司在异地开设的子公司和从业生产制造、运营的场地,个体户和从业生产制造、运营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自领到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办理税务备案。”因而,在异地开设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向本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办税务备案是恰当的。

  二、在异地开设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应当在本地纳税申报。所得税是一种流转税,它是一种多阶段征缴的税收,即在哪儿一个阶段完成市场销售(或视同销售)就在哪儿一个阶段征缴税金。它有别于所得税,所得税是以推行单独经济评价的公司或是机构为缴税扣缴义务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要求:“固定不动商户理应向其组织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总组织和子公司没有同一县(市)的,理应各自向分别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针对该企业而言,将商品调拔给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零售)营业网点应该是一种视同销售货品的个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要求:“配有2个之上组织并推行统一计算的经营者,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别的组织用以市场销售的个人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品的个人行为。”针对视同销售个人行为的纳税问题,国税发[1998]13花了7天时间《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隶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缴所得税难题的通告》那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品个人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以市场销售,就是指受货组织产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个人行为:一、向购料方开票;二、向购料方扣除借款。受货组织的货品移交个人行为有以上二项情况之一的,理应向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交纳所得税;未产生以上二项情况的,则应由总组织统一交纳所得税。”国税发[1998]718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隶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缴所得税难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要求:“1998年9月1日之后,公司隶属组织产生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其应缴所得税则一律由公司隶属组织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征缴。”该企业在异地开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零售)营业网点,不但申请办理了税务备案、应用的是本地税务行政机关开售的税票,并且是在本地向购料方扣除了借款,需向各子公司的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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