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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物流公司业务流程分包应留意税务风险性

2021-08-13 17:10

  问:我企业是一个运输物流公司,对外开放统一机构运送业务流程签署货物运输合同,但因企业本身有着的车子不够,在具体进行运送业务流程时,把一部分业务流程授权委托给向别的企业或本人,但运输费的清算付款及运输发票的出具均以我企业的为名开展,换句话说我企业对外开放揽业务流程再把业务流程分包出来。我想问一下这类方法有什么税务风险性?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要求,经营者的销售额为经营者给予应税服务、出让无形资产摊销或是销售不动产扣除的所有合同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以下情况以外:(一)经营者将承包的运送业务流程分到别的企业或是本人的,以其获得的所有合同款和价外费用扣减其付款给别的企业或是本人的运送花费后的账户余额为销售额。

  第六条要求,经营者依照本规章第五条要求扣减相关新项目,获得的凭据不符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办公厅税务主管机构相关要求的,该新项目额度不可扣减。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规章第六条所称合乎国务院办公厅税务主管机构相关要求的凭据(下列通称合理合法合理凭据),就是指:
  (一)付款给地区企业或是本人的账款,且该企业或是本人产生的个人行为归属于增值税或是所得税征缴范畴的,以该企业或是本人出具的税票为合理合法合理凭据;

  (二)付款的行政部门事业性收费标准或是政府性基金,以出具的财政票据为合理合法合理凭据;

  (三)付款给海外企业或是本人的账款,以该企业或是本人的签收单据为合理合法合理凭据,税务行政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能够规定其给予海外公正组织的确定证实;

  (四)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要求的别的合理合法合理凭据。

  依据上述要求,企业支付给别的企业或本人的运送花费应获得该托运公司或是本人为贵公司出具的凭据,即付款给地区的企业或本人,应当获得税票,则可根据以上要求开展差值交纳增值税。

  假如不符以上要求,则公司仍需全额的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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