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三费”税前列支

2021-08-16 17:26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税务总局[2000]92号)第六条明文规定:“公司具体产生的工会经费、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投入各自在其记税职工薪酬的2%、14%、1.5%的规范内按实扣减。”

由此,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与个人企业不可采用事先记提的方法在税前扣除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员工教育投入等三项费用,而只有采用额度内具体扣减的方法在税前扣除。例如某一人独资记税标准工资为十万元,经营者依照14%的标准计提了1.4万元工会经费,而具体产生的花费仅有5000元,那麼,该经营者能够在税前扣除的员工福利资只有是5000元。早已记提记入成本费与花费但未应用的其他900零元则务必全额的调增记税收入额,依规测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