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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付款股利分配不可以按工薪阶层缴个人所得税

2021-08-17 17:36

某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2月接纳外企业47人入股投资4七十万元,并协议书每一万元股金按月转出薪水37零元,每十万元每个月再补助406元。企业在缴纳这一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时,一直按“薪水、薪酬个人所得”测算。税务局稽查员对该企业的缴纳方式开展了改正,勒令其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个人所得补交个人所得税1169056元,处以0.5倍处罚。我想问一下稽查员的作法是不是合理合法?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要求:“薪水、薪酬个人所得,就是指本人因就职或是受聘而获得的薪水、薪酬、奖励金、年尾涨薪、工作分紅、补贴、补助及其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别的个人所得。”第八条第七款要求:“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个人所得,就是指本人有着债务、股份而获得的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个人所得。”

因而,差别“薪水、薪酬个人所得”与“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个人所得”的关键根据,是本人是不是与企业有就职或受聘关联。尽管这47人向该企业入股投资后每个月获得薪水,可是由于她们与企业沒有就职或受聘关联,只是股份关联,其获得的薪水事实上归属于“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范围,应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姚聚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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