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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缴税筹划遭遇众多风险性

2021-09-01 17:21

  由于服务业增值税税率达到20%,因此 将服务业收益中包括的产品销售收益和餐饮业收益从服务业收益中提取,是常用的税款筹划构思。针对量贩式KTV,在征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时,理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留意混合销售与混合销售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一项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假如既涉及到货品又涉及到非应税服务,为混合销售个人行为,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批發或零售的公司、公司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个人行为,视作市场销售货品,理应征缴所得税;别的部门和本人的混合销售个人行为,视作市场销售非应税服务,不征缴所得税。”

      不难看出,混合销售的特征是,同一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向同一目标,既给予产品销售,又给予增值税劳务公司。娱乐传媒公司(或是以服务业为主导混合销售商业服务的经营者,相同)向休闲娱乐会所的消费者销售产品,是非常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流程,而不是混合销售业务流程,娱乐传媒公司混合销售业务流程中常含的产品销售收益,不管是不是独立法人,都理应划入服务业计税基础征缴增值税。量贩式KTV要想把商业服务零售业务从服务业中提取,理应留意商场务必组成单独经营者,即商场务必是法人资格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体户,而无法是娱乐传媒公司的子公司或是子公司,也无法是运营服务业为主导的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业务流程。

  留意餐馆收益的缴税难题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 <增值税税收分类注解> (实施稿)的通告》(国税发〔1993〕149号)要求,休闲娱乐会所为消费者开展休闲活动给予的膳食服务项目以及其他各种各样服务项目,均归属于服务业税收分类征缴范畴。因而,休闲娱乐会所给予的餐饮经营依然归属于服务业缴税范畴,不可以按“服务行业———餐饮业”缴税。因而,假如餐饮管理公司归属于单独经营者,那麼餐饮管理公司扣除的餐馆收益不属于服务业收益,理应单独缴税。必须特别注意的是,餐饮管理公司未给予用餐场地市场销售食材的个人行为,归属于混合销售市场销售货品,理应征缴所得税,而不理应征缴增值税。

      KTV筹划遭遇众多风险性
      第一,量贩式KTV不能盲目跟风提升商业服务收益并降低服务业收益,假如导致服务业收益显著稍低且无书面通知,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核准服务业收益,并补征服务业增值税。

  第二,现阶段针对量贩式KTV怎样缴税依然存有异议。

  比如,《内蒙古地区税务局有关对量贩式KTV商场征缴增值税审批》(内地税字〔2004〕105 号要求)要求,“在量贩式KTV内开设的商场(注:这里未确立商场是不是组成单独经营者),运营時间与KTV的上班时间同样,在KTV为消费者开展休闲活动给予业务的与此同时,以向消费者市场销售饮品、酒烟、食品类等为主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服务业的销售额为运营服务业向消费者缴纳的各类花费,包含门票费收费标准、台位费、ktv点歌费、酒烟和饮品收费标准及运营服务业的其它各类收费标准’的要求,量贩式KTV内开设的商场,不管申请办理哪种税务备案,均应暂按服务业征缴增值税。”小编觉得,将产品销售收益从服务业收益中提取,归属于“不具备有效商业服务意义的分配”,将来对量贩式KTV内开设的商场从休闲娱乐会所获得的收益强制性征缴服务业增值税,并没有沒有很有可能。

  量贩式KTV的筹划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批發或零售的公司、公司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批發或零售为主导,并混合销售非应税服务的公司、公司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内。”《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增值税多个现行政策要求的通告》(税务总局〔1994〕26 号)要求,“‘以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批發或零售为主导,并混合销售应税服务’,就是指经营者的年货品销售总额和非所得税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累计数中,年货品销售总额超出50%,非所得税应税服务销售额不上50%。”假如量贩式KTV由一家大中型商业企业混合销售,而且商业企业年货品销售总额超出50%,那麼KTV获得的混合销售收益(包含商业服务收益和服务业收益)都理应创收所得税,不征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要求,“经营者混合销售应税服务与货品或者非应税服务的,应各自计算应税服务的营业收入和货品或是非应税服务的销售总额。不各自计算或是无法精确计算的,其应税服务与货品或是非应税服务一并征缴所得税,不征缴增值税。”

  依据上述要求,以服务业为主导混合销售商业服务(向休闲娱乐会所之外的消费者销售产品)的经营者,如果不各自计算商业服务收益和服务业收益,那麼该经营者的所有收益都理应征缴所得税,不征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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