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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政策下溶解应纳税额销售额的税款筹划

2021-09-03 17:30

  2009年4月份,某会展公司在市陈列馆举行商品推销产品会,出展的顾客一共有400家,共获得主营业务收入3五百万元。该会展公司获得收益后,要付款给陈列馆房租等花费1五百万元。

  该会展公司获得的收益归属于中介机构收益,应按“服务行业”税收分类测算交纳增值税,其应交纳增值税=3500×5%=175(万余元)。

  筹划构思:该会展公司在传出参加展会通告时,能够要求出展的顾客各自缴费,在其中2000万元业务收入汇往会展公司,由会展公司给顾客开票,此外1五百万元立即汇给陈列馆,由陈列馆给顾客开票。可是,更改收付款方式有可能会给陈列馆提升收付款工作中,彼此能够商谈收益方法。

  筹划后,1五百万元销售额历经方式上的变换则无需交纳增值税,该会展公司只需就获得的供应业务的收益2000万元交税,其应交纳增值税=2000×5%=100(万余元)。在确保彼此收益不会改变、顾客和陈列馆的税赋不会改变的前提下,该会展公司可以少交纳增值税7五万元(175-100)。

  由此可见,对一些要付款房租的运营主题活动,能够利用溶解应纳税额销售额,或是降低缴税阶段,做到合理合法节省税款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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