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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铝门窗厂的税款筹划不成功实例

2021-09-10 17:47

河南有一家窗门生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归属于装饰行业,关键从业铝门窗、铝型材、管件、密封胶条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在其中铝门窗是其明星产品,企业时常与房产开发公司签署大宗商品的工程项目铝门窗销售协议。因为铝门窗的组装必须 一定的技术性,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规定她们给予安裝劳务公司,清算时比不需给予安裝劳务公司的独立市场销售就需要多一块安裝业务费。

企业主管对人工费按17%征收率交纳所得税而又沒有进行能够抵税确实是不甘,就要财会人员考虑到有哪些避税的好方法。财会人员在剖析了有关税务要求后,为其制定了一个筹划计划方案:把窗门买卖合同与劳务公司安裝分离计算,一个市场销售安装合同从会计解决上分为两一部分,将铝门窗按生产制造计算成本交纳所得税,合同书收益扣减铝门窗成本费后其他收入确认为劳务公司安裝收益,按“建筑行业”税收分类交纳3%的增值税,与所得税17%的征收率相距14%,那样就可以节省许多税费开支。

财会人员觉得应那样解决的重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要求“经营者混合销售非应税服务的,应各自计算货品或应税服务和非应税服务的销售总额。不各自计算或是无法精确计算的,其非应税服务应与货品或应税服务一并征缴所得税。”公司早已实现了分离计算,因此也就可以分离缴税。

近日,公司所在区域的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开展税务查验时发觉了这个问题。检查员查看了公司近些年签署的全部合作协议书,了解了账款付款方式后下结论,这实际上是混合销售个人行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一项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假如既涉及到货品又涉及到非应税服务,为混合销售个人行为。从业货品的生产制造、批發或零售的公司、公司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个人行为,视作市场销售货品,理应征缴所得税”,从合同签订和账款付款看来,这也是一项市场销售个人行为,不可以人为因素隔断起来。

此外,假如公司要将二项业务流程彻底分离计算,不可以只从会计上简易解决,而需要符合相应标准。依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要求,与此同时合乎下列情况的,对市场销售自产自销货品和给予所得税应税服务获得的收益征缴所得税,给予建筑行业劳务公司收益(不包括按照规定应征缴所得税的自用货品和所得税应税服务收益)征缴增值税:
(一)务必具有基本建设行政机关审批的建筑行业工程施工(安裝)资质证书;
(二)签署基本建设建筑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独立标明建筑行业劳务公司合同款。凡不与此同时满足上述标准的,对经营者获得的所有收益征缴所得税,不征缴增值税。该通告与此同时强调了自产自销货品的范畴,包含了铝门窗。该企业既无基本建设行政机关审批的建筑行业工程施工(安裝)资质证书,又沒有在分包合同中独立标明建筑行业劳务公司合同款,因此应就所有 收益交纳所得税。

由此,国税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因经营者、缴纳责任不计算误差等出错,未缴或是少缴税额的,税务国行政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金、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能够增加到五年”,勒令该企业补交少缴的税金20余万元,并按日另收税款滞纳金。

补交了税金、税款滞纳金后,公司财会人员对税务工作人员过意不去地说:“我将税款筹划想的简单了,税款筹划不可以仅从账务上解决,税款筹划应在业务流程没产生就逐渐方案设计,并在整体运营历程中考虑到主要要素的转变。那样的经验教训我之后的一定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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