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高新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
2021-09-14 17:02
问:激励高新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
答:激励高新科技产业发展规划的关键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有:
一、增值税
对公司和本人(包含外国投资公司、外国投资成立的科研研发核心、国外公司和外藉本人)从业转让技术、科研开发服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流程获得的收益,免税增值税。
二、所得税
(一)我国必须关键支持的高新科技公司,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二)科学研究开发设计花费能够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时加计。
所称科学研究开发设计成本的加计,就是指公司为开发技术性、新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科研开发设计花费,未产生固定资产记入损益类的,在依照要求按实扣减的根基上,依照科学研究开发设计成本的50%加计;产生固定资产的,依照固定资产费用的150%摊销费。
(三)满足条件的转让技术所得的免税、减免所得税。
所称满足条件的转让技术,就是指一个缴税本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个人所得不超过500万余元的一部分,免税所得税;超出500万余元的一部分,递减收取所得税。
(四)创投公司从业我国必须关键支持和激励的创投,能够按投资总额的一定占比抵税应缴税收入额。
所称抵税应缴税收入额,就是指创投公司实行股权投资基金形式项目投资于即将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公司2年左右的,能够依照其投资总额的70%在股份拥有满2年的曾经抵税该创投公司的应缴税收入额;当初不够抵税的,能够在之后缴税本年度结转成本抵税。
(五)公司的固资因为技术性发展等缘故,须经加速折旧的,能够减少使用寿命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 。
(六)手机软件制造业企业推行所得税即征即退现行政策所退回的税金,由公司用以科研开发设计软件项目和再生产,不当作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以征缴所得税。
(七)在我国地区新办手机软件制造业企业经确认后,自盈利本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税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递减收取所得税。
(八)我国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内的关键手机软件制造业企业,如当初未体验免征优惠待遇的,减征1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九)手机软件生产商的员工培训费,可按现实本年利润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时扣减。
(十)机关事业单位购入手机软件,凡合乎固资或无形资产摊销确定标准的,能够依照固资或无形资产摊销开展计算,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批,其折旧费或摊销费期限能够 适度减少,最短能为2年。
(十一)集成电路芯片设计方案公司视作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所得税现行政策。
(十二)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批,其使用寿命能够 适度减少,最短能为3年。
(十三)投资总额超出80亿人民币RMB或集成电路芯片图形界限低于0.25um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能够 减征15%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在其中,经营期在15年左右的,从开始盈利的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递减收取所得税。
(十四)对生产流水线宽低于0.8μm(含)集成电路芯片商品的制造业企业,经确认后,自盈利本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税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递减收取所得税。
早已享有自盈利本年度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现行政策的公司,不会再反复实行此条要求。
(十五)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封裝公司的投资人,以其获得的交纳所得税后的盈利,对外直接投资于本公司提升注册资金,或做为资产投资开设别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封裝公司,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占比退回其再项目投资一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金。再项目投资不满意5年退出此项项目投资的,追讨已退的所得税税金。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机构做为投资人,因其在地区获得的交纳所得税后的盈利,做为资产投资于中西部地区开设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封裝公司或软件项目制造业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占比退回其再项目投资一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金。再项目投资不满意5年退出此项项目投资的,追讨已退的所得税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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