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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总收入额如何确定

2021-09-27 16:37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要求,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薪水、薪酬所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的、稿酬所得和开发权服务费所得的),以每一缴税本年度的总收入额扣除花费六万元及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减和依规确认的其它扣减后的账户余额,为应缴税收入额,可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量超额累进税率,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那麼四项综合所得每一缴税本年度的总收入额如何确定呢?

“收益”和“总收入额”,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测算流程中的专业术语。

“收益”,简单讲即毛收入,也就是常说的税前收入。

“总收入额”,是测算税金全过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根据税收法律,工资薪金所得所得到所有 收益为总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的、稿酬所得、开发权服务费所得到收益扣减百分之二十的花销后的额度为总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总收入额再减征百分之七十测算。从总体上:

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的总收入额=所有 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的总收入额=所有 劳务报酬所得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总收入额=所有 稿费税前收入×(1-20%)×70%

开发权服务费所得的总收入额=所有 开发权服务费税前收入×(1-20%)

创作者:赵老师(税务权威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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